
[take into custody] 一種剝奪犯人自由的刑罰,時間很短
(1).猶束縛。
(2).法律名詞。主刑的一種。即将輕罪犯人短時期監禁在一定場所,剝奪其自由的一種刑罰。在我國,拘役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可以到一年。被判拘役的罪犯,由公6*安機關就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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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指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拘役屬于主刑之一,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短期關押的罪犯。
刑期與執行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看守所或拘留所執行;執行期間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報酬。
適用對象
主要針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如危險駕駛罪、盜竊數額較小等。
法律後果
拘役不同于行政拘留: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來源僅标注文獻名稱,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主刑,具有以下核心特點:
定義與性質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式。其刑期最短為1個月,最長6個月,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執行方式
適用對象
主要針對犯罪情節輕微但需短期關押的罪犯,如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行。據統計,我國刑法分則中約75%的條文規定了拘役的適用。
與其他措施的區别
不同于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而非刑罰),也區别于有期徒刑(刑期更長且執行場所為監獄)。拘役作為最輕的自由刑,填補了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懲處梯度。
法律依據:《刑法》第42-44條明确規定了拘役的期限、執行方式及刑期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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