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vy] 湊集或搜刮錢財
科斂錢糧
科斂丁口(向百姓攤派費用。科斂,按規定條文攤派,聚斂,科,規定條文,名詞作狀語。丁口,人口,指百姓。)——《聊齋志異·促織》
(1).猶科派。《新唐書·裴耀卿傳》:“會天子東巡, 耀卿 置三梁十驛,科斂均省,為東州知頓最。” 宋 蘇洵 《重遠》:“方今賦取日重,科斂日煩。”《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於是拜 羅平 為軍師,招集兵馬,又於民間科斂,以充糧餉。”
(2).湊份子。湊集由衆人負擔的錢物。《水浒傳》第十二回:“ 天漢州橋 那幾個大戶科斂些銀兩錢物,等候 楊志 到來。”《水浒傳》第三三回:“且説這 清風寨 鎮上居民,商量放燈一事,準備慶賞元宵,科斂錢物,去土地大王廟前紥縛起一座小鰲山。”
科斂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按條例或慣例征收賦稅、攤派費用,但常隱含強制性、盤剝性的負面色彩。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按例征收賦稅
指官府依據條例或慣例向民衆征收錢糧賦稅。此義項強調征收行為的“合規性”,但實際執行中常演變為苛捐雜稅。
例證: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8卷第5頁釋義:“謂按條例或慣例征收賦稅。”
《聊齋志異·促織》:“裡胥猾黠,假此科斂丁口。”
橫征暴斂(引申義)
因征收過程常伴隨官吏盤剝,該詞漸衍生“強行攤派、搜刮民財”之意,帶有批判性。
例證:
《儒林外史》第一回:“朝廷議罪,連累我科斂銀子。”
“科”指法規條例(如《唐律疏議》中的“科條”),“斂”意為征收(如《周禮》的“斂賦”),二字組合凸顯“依規聚斂”的本義。
多見于明清小說及史書,反映基層官吏借征稅之名盤剝百姓的社會現象,如《明史·食貨志》載“科斂之害,民不堪命”。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中國最權威的漢語工具書之一,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收錄古漢語詞條釋義詳實。
▶ 鍊接:漢語大詞典數據庫(需訂閱訪問)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第894頁明确标注:“科斂,按例征收賦稅;泛指攤派勒索。”
國家語委現代漢語語料庫
收錄明清小說用例,佐證該詞的語義演變及使用場景。
▶ 來源: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
“天漢州橋下衆人,為是楊志除了街上害,都斂些盤纏,湊些銀兩,來與他送飯,上下又替他使錢。科斂的人情,楊志推不得。”
(此處“科斂”指衆人湊錢的行徑,已脫離官府範疇,體現詞義泛化。)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線上鍊接,釋義及用例均引自紙質權威辭書,數字資源可參考國家語委語料庫及專業詞典數據庫。
“科斂”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kē liǎn,主要含義為按條文規定向百姓攤派或搜刮錢財。以下是詳細解釋:
“科斂”是古代社會常見的財政行為,既包含官方稅收,也涉及民間集資,需通過具體文獻判斷其性質。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元史》《水浒傳》等典籍或漢典、搜狗百科等權威釋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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