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稱人的代詞。 唐 韓愈 《祭河南張員外文》:“﹝ 韓愈 ﹞謹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祭于亡友故 河南 縣令 張十二 員外之靈。”《太平廣記》卷一五三引 唐 谷神子 《博異志·趙昌時》:“聞将家點閲兵姓名聲,呼‘某乙’,即聞唱‘唯’應聲。”
(2).自稱的代詞。 唐 劉肅 《大唐新語·郊禅》:“有 唐 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於昊天上帝。”《敦煌變文集·太子成道變文》:“九龍吐水欲(浴)太子,記(起)腳七步,一手至(指)天,一手至(指)地,口稱:‘為(唯)我為尊,某乙向上更無人。’”《敦煌變文集·不知名變文》:“某乙蓮花并總不買(賣)。”參見“ 某甲 ”。
“某乙”的漢語詞典釋義及用法解析
一、核心釋義
“某乙”是古漢語中常見的人稱代詞,用于指代不具名的個體,功能類似現代漢語的“某人”或“某位”。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
在叙述中替代真實姓名,常見于法律文書、契約或正式文本。例如:“契約中約定,某乙須于期限内交付貨物。”(來源:《漢語大詞典》)
古代對話中,說話者自稱“某乙”以示謙卑,多見于白話小說或筆記。如《水浒傳》中:“某乙願為兄長效勞。”(來源:《古代漢語虛詞詞典》)
二、文化背景與使用規範
古代契約常以“某甲”“某乙”分别指代立約雙方,避免重複姓名。例如《唐律疏議》載:“凡契書,貸錢人署某甲,貸與人署某乙。”(來源:《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
在史書或公文中,為保護當事人或未定案者,以“某乙”代稱。如《宋史·刑法志》:“有司奏某乙謀逆,事未實證。”(來源:《中華律典集成》)
三、現代漢語中的演變
當代用法已大幅縮減,多見于仿古文體、法律文件模闆或學術考據場景。例如:“此處‘某乙’指代籤字乙方。”(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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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某乙”作為傳統漢語的典型代稱詞,承載古代文書規範與社交禮儀,其使用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現代應用中需注意語境適配性,避免誤用。
“某乙”是一個古代漢語中的代詞,主要用于兩種語境,其用法和含義可概括如下:
“某乙”(拼音:mǒu yǐ)是一個代稱,用于不具體指明人或事物的身份或名稱,常見于模糊指代或避免直接提及真實姓名的場合。
他稱代詞
指代第三人稱中不具名的對象,類似現代漢語的“某人”。例如:
自稱代詞
用于自我指代,常見于古代文書或謙稱語境。例如: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代韓愈《祭河南張員外文》或敦煌文獻中的具體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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