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稱人的代詞。 唐 韓愈 《祭河南張員外文》:“﹝ 韓愈 ﹞謹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祭于亡友故 河南 縣令 張十二 員外之靈。”《太平廣記》卷一五三引 唐 谷神子 《博異志·趙昌時》:“聞将家點閲兵姓名聲,呼‘某乙’,即聞唱‘唯’應聲。”
(2).自稱的代詞。 唐 劉肅 《大唐新語·郊禅》:“有 唐 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於昊天上帝。”《敦煌變文集·太子成道變文》:“九龍吐水欲(浴)太子,記(起)腳七步,一手至(指)天,一手至(指)地,口稱:‘為(唯)我為尊,某乙向上更無人。’”《敦煌變文集·不知名變文》:“某乙蓮花并總不買(賣)。”參見“ 某甲 ”。
“某乙”是一個古代漢語中的代詞,主要用于兩種語境,其用法和含義可概括如下:
“某乙”(拼音:mǒu yǐ)是一個代稱,用于不具體指明人或事物的身份或名稱,常見于模糊指代或避免直接提及真實姓名的場合。
他稱代詞
指代第三人稱中不具名的對象,類似現代漢語的“某人”。例如:
自稱代詞
用于自我指代,常見于古代文書或謙稱語境。例如: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代韓愈《祭河南張員外文》或敦煌文獻中的具體用例。
《某乙》是一個漢語詞語,可以指代某個未具體指明的人或事物。它通常用來表示不具體型的或泛指的對象,起到代詞的作用。
《某乙》的部首是木字旁,共有10個筆畫。
《某乙》的來源較為模糊,它很可能是在現代漢語中創造的詞語。
《某乙》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某乙」。
由于《某乙》可能是現代漢字,因此沒有古時候的傳統寫法。
1. 在這個故事中,某乙的行為引起了很大的争議。
2. 他在商店裡看到了某乙想買的那本書。
3. 請你幫我把某乙的文件送到辦公室。
某乙困擾、某乙無名、某乙存在等。
某甲、某人、某位、某客,它們都可以作為泛指的代詞。
具體、特定、個别、具名,它們表示明确指的對象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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