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称人的代词。 唐 韩愈 《祭河南张员外文》:“﹝ 韩愈 ﹞谨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祭于亡友故 河南 县令 张十二 员外之灵。”《太平广记》卷一五三引 唐 谷神子 《博异志·赵昌时》:“闻将家点閲兵姓名声,呼‘某乙’,即闻唱‘唯’应声。”
(2).自称的代词。 唐 刘肃 《大唐新语·郊禅》:“有 唐 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於昊天上帝。”《敦煌变文集·太子成道变文》:“九龙吐水欲(浴)太子,记(起)脚七步,一手至(指)天,一手至(指)地,口称:‘为(唯)我为尊,某乙向上更无人。’”《敦煌变文集·不知名变文》:“某乙莲花并总不买(卖)。”参见“ 某甲 ”。
“某乙”是一个古代汉语中的代词,主要用于两种语境,其用法和含义可概括如下:
“某乙”(拼音:mǒu yǐ)是一个代称,用于不具体指明人或事物的身份或名称,常见于模糊指代或避免直接提及真实姓名的场合。
他称代词
指代第三人称中不具名的对象,类似现代汉语的“某人”。例如:
自称代词
用于自我指代,常见于古代文书或谦称语境。例如: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唐代韩愈《祭河南张员外文》或敦煌文献中的具体用例。
《某乙》是一个汉语词语,可以指代某个未具体指明的人或事物。它通常用来表示不具体型的或泛指的对象,起到代词的作用。
《某乙》的部首是木字旁,共有10个笔画。
《某乙》的来源较为模糊,它很可能是在现代汉语中创造的词语。
《某乙》在繁体字中的写法为「某乙」。
由于《某乙》可能是现代汉字,因此没有古时候的传统写法。
1. 在这个故事中,某乙的行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2. 他在商店里看到了某乙想买的那本书。
3. 请你帮我把某乙的文件送到办公室。
某乙困扰、某乙无名、某乙存在等。
某甲、某人、某位、某客,它们都可以作为泛指的代词。
具体、特定、个别、具名,它们表示明确指的对象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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