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称人的代词。 唐 韩愈 《祭河南张员外文》:“﹝ 韩愈 ﹞谨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祭于亡友故 河南 县令 张十二 员外之灵。”《太平广记》卷一五三引 唐 谷神子 《博异志·赵昌时》:“闻将家点閲兵姓名声,呼‘某乙’,即闻唱‘唯’应声。”
(2).自称的代词。 唐 刘肃 《大唐新语·郊禅》:“有 唐 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於昊天上帝。”《敦煌变文集·太子成道变文》:“九龙吐水欲(浴)太子,记(起)脚七步,一手至(指)天,一手至(指)地,口称:‘为(唯)我为尊,某乙向上更无人。’”《敦煌变文集·不知名变文》:“某乙莲花并总不买(卖)。”参见“ 某甲 ”。
“某乙”的汉语词典释义及用法解析
一、核心释义
“某乙”是古汉语中常见的人称代词,用于指代不具名的个体,功能类似现代汉语的“某人”或“某位”。其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
在叙述中替代真实姓名,常见于法律文书、契约或正式文本。例如:“契约中约定,某乙须于期限内交付货物。”(来源:《汉语大词典》)
古代对话中,说话者自称“某乙”以示谦卑,多见于白话小说或笔记。如《水浒传》中:“某乙愿为兄长效劳。”(来源:《古代汉语虚词词典》)
二、文化背景与使用规范
古代契约常以“某甲”“某乙”分别指代立约双方,避免重复姓名。例如《唐律疏议》载:“凡契书,贷钱人署某甲,贷与人署某乙。”(来源:《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在史书或公文中,为保护当事人或未定案者,以“某乙”代称。如《宋史·刑法志》:“有司奏某乙谋逆,事未实证。”(来源:《中华律典集成》)
三、现代汉语中的演变
当代用法已大幅缩减,多见于仿古文体、法律文件模板或学术考据场景。例如:“此处‘某乙’指代签字乙方。”(来源:《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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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某乙”作为传统汉语的典型代称词,承载古代文书规范与社交礼仪,其使用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现代应用中需注意语境适配性,避免误用。
“某乙”是一个古代汉语中的代词,主要用于两种语境,其用法和含义可概括如下:
“某乙”(拼音:mǒu yǐ)是一个代称,用于不具体指明人或事物的身份或名称,常见于模糊指代或避免直接提及真实姓名的场合。
他称代词
指代第三人称中不具名的对象,类似现代汉语的“某人”。例如:
自称代词
用于自我指代,常见于古代文书或谦称语境。例如: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唐代韩愈《祭河南张员外文》或敦煌文献中的具体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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