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審核在編制的人丁賦役等。 明 沉榜 《宛署雜記·馬政》:“ 宣德 間,令 北直隸 三丁養騍馬一匹,二丁養兒馬一匹,十年審編一次。” 清 顧炎武 《天下郡國利病書·鳳甯徽》:“其起差重,故其編丁不得不多。其派丁多,故其審戶不得不密。期以三年為限,而法以三等九則為準……此審編之大較也。”
“審編”是由“審”與“編”組合而成的合成詞,在漢語中主要用于動詞性語境,指對内容進行系統性審查與編纂整理的過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審”意為“詳細考察、核對”,強調嚴謹性與客觀性;“編”則指“按一定條理組織材料”,側重系統性整理。二者結合後,“審編”可理解為:通過專業化的審核流程對原始材料進行鑒别、修正,并按照特定規範重新編排成冊的學術性工作。
在具體應用中,“審編”常見于三大領域:1. 出版行業指編輯對書稿内容進行事實核查與邏輯校驗;2. 學術研究特指專家對文獻資料的真僞辨識與體系化重構;3. 政策制定領域表示對法規條文的技術性核驗與結構優化。《漢語大詞典》特别指出,該詞的核心價值在于“确保信息的準确性與傳播的規範性”,這一特性使其成為知識傳播鍊條中不可或缺的質控環節。
“審編”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彙,其具體解釋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用法:
指古代對戶籍、賦役等編制内容的審核,主要用于明清時期的行政管理。例如:
指對文字、文件或計劃的嚴格審查與編輯,例如:
兩種含義分别對應不同曆史階段的應用場景,需根據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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