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的田産。《宋史·王次翁傳》:“ 次翁 檄取屬邑丁籍,視民産高下以為所輸多寡之數,約期受輸,不擾而集。” 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條編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應天 五府州為興王之地,民産免租,官産減租之半。”
"民産"是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民衆合法擁有的財産,尤指土地、房屋等不動産。該詞由"民"(民衆)和"産"(財産)兩個語素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周禮》中"以任地事而令貢賦"的財産管理制度。
從現代法律視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确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為民産概念提供了法理依據。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特指"民衆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受法律保護的生産生活資料"。
在具體應用場景中,該詞常見于土地權屬相關文獻。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多次使用"民産"概念,用以區分集體所有土地與個人合法持有的宅基地、自留地等財産類型。古代文獻《大明律·戶律》亦有"民産典賣,務從公正"的記載,說明其作為法律術語的曆史延續性。
“民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百姓的田産或民間財産。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民産指普通民衆擁有的土地、房屋等生産資料或生活資産,尤其與官方或官府資産相區别。例如,《宋史·王次翁傳》中記載:“視民産高下以為所輸多寡之數”,即根據百姓田産的多少來制定賦稅額度()。
曆史背景與應用
現代延伸
雖然該詞源于古代,但在某些語境下也可泛指民間資産或民生經濟,例如“新型農民産業帶頭人”等現代用法()。不過這一延伸義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民産主要強調百姓的財産權屬,尤其在曆史文獻中與官方資産形成對比,是研究古代經濟、賦稅制度的重要概念。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客座贅語》等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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