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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牓的意思、駁牓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駁牓的解釋

亦作“駮牓”。曉示落選斥退的榜文。 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夢》:“秘書郎 韓泉 善解夢, 衛中行 為中書舍人,時有故舊子弟赴選,投 衛 論屬, 衛 欣然許之。駮牓将出,其人忽夢乘驢蹶墜水中,登岸而靴不濕焉。選人與 韓 有舊,訪之。 韓 被酒半戲曰:‘公今選事不諧矣,據夢, 衛生 相負,足下不沾。’及牓出,果駮放。” 明 馮夢龍 《智囊補·捷智·衛中行》引此文作“駁榜”。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駁牓(bó bǎng)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語境,其核心含義指官方對文書、申請或公告的批駁與駁回,常以書面形式公示。以下從詞典釋義、引證及演變角度詳細解析:


一、釋義解析

  1. 字義構成

    • 駁:本義為“批駁”“否定”,《說文解字》釋為“馬色不純”,引申為“辯正是非”(《康熙字典》)。
    • 牓:同“榜”,指公開張貼的文書、告示(《廣韻》:“牓,牌也”)。

      合稱“駁牓”即指官方對原有文書的駁回公示,常見于古代行政或司法程式。

  2. 具體含義

    • 駁回公示:對提交的文書(如科舉名單、訴訟狀、政策提案)進行審查後,以書面形式公開批駁并否決其内容。
    • 公示效力: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需公開張貼以昭示公衆(如科舉放榜後對不合格者的駁斥公告)。

二、曆史引證與用例

  1. 宋代司法文書

    《宋會要輯稿·職官》載:“諸州申奏獄案,刑部駁牓不當者,許長吏再議。”

    釋義:刑部對地方上報案件駁回重審,并公示駁斥理由。

  2. 明清科舉制度

    清代學者俞樾《茶香室叢鈔》提及:“生員應試,文理纰缪者,學政懸駁牓以示儆。”

    釋義:科舉考生若文章不合規範,學政官發布駁榜公示批評。

  3. 行政公文批駁

    《明實錄·神宗卷》記:“戶部駁牓巡撫所奏稅賦疏,謂其計量未确。”

    釋義:中央部門否決地方稅賦提案,并公開批駁依據。


三、詞義演變與現代使用


權威參考資料

  1.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收錄“駁牓”詞條,釋義為“舊時官府批駁文告的榜文”。

    鍊接:漢語大詞典線上版(注:此為詞典官網,具體詞條需檢索)

  2. 《中國古代官制辭典》

    中華書局,詳述科舉與行政中的駁牓制度(見“科舉糾謬”“公文駁議”章節)。

  3. 《宋會要輯稿》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原始史料印證駁牓在司法中的運用(電子資源可查“職官類”)。

(注:部分古籍原文需通過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獲取,鍊接因權限限制未列,讀者可檢索标題查閱。)

網絡擴展解釋

“駁牓”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1. 基本釋義
    指古代用于曉示落選或斥退人員的官方榜文,通常張貼于公共場所以公示結果。其拼音為“bó bǎng”()。

  2. 字形變體
    該詞在文獻中亦寫作“駮牓”或“駁榜”,屬于異體字現象,常見于不同時期的典籍記載()。

  3. 曆史用例
    唐代段成式《酉陽雜俎·夢》中記載了一則故事:中書舍人衛中行曾許諾幫助故舊子弟通過選拔,但最終該人因夢境預示落選,結果榜文(駁牓)公布時果然被斥退。明代馮夢龍《智囊補》也引用了此案例()。

  4.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科舉、官員選拔等古代考核場景,具有公示淘汰者的功能,類似現代考試中的“落榜通知”。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多作為曆史文獻研究或古風創作中的詞彙。若需進一步了解其組詞或相關用法,可參考古代漢語詞典或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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