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躲債。 宋 司馬光 《道旁田家》詩:“靜夜偷舂避債家,比明門外已如麻。”《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九回:“急得 采卿 走頭無路,家裡坐不住,便常到 沉月卿 家避債。” 許地山 《空山靈雨·債》:“我想做人若不能還債,就得避債,決不能教債主把他揪住,使他受苦。”
避債指債務人通過隱匿行蹤、轉移財産或法律規避等方式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将其定義為"躲避債主追讨,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消極行為。該詞由"避"(躲避)與"債"(債務)構成動賓結構,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中特指"以隱蔽手段逃脫金錢給付責任"。
從法律層面解讀,避債行為包含三個要件:存在有效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主觀逃避意願、客觀上實施隱匿資産等妨礙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明确将惡意轉移財産逃避債務列為可撤銷行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常見形式包括設立離岸公司、虛構交易合同、突擊贈予親屬資産等。
該詞近義表述有"逃債""賴賬",但存在程度差異:"避債"強調隱蔽性規避,而"賴賬"更多指向公開否認債務。在司法實踐中,2023年全國法院系統已将"虛假訴訟避債"納入民事制裁範疇,相關案例顯示采用虛假離婚分割財産屬于典型避債手段。
“避債”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是躲避債務或逃避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邊界,可參考《民法典》中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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