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綜合。 唐 柳宗元 《送韓豐群公詩後序》:“常績文著書,言禮家之事,條綜古今,大備制量,遺名居實,澹泊如也。”
“條綜”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條綜”的核心含義為分析綜合,強調對事物進行條理化的梳理與整體性的整合。這一解釋在古籍和權威詞典中均有體現,例如唐代柳宗元《送韓豐群公詩後序》中“條綜古今”即指對古今知識的系統化整理。
在部分現代語境中(如教育學領域),該詞被引申為教學方法或課程設計原則,要求教學内容既具備邏輯條理,又能跨知識點綜合成體系。但需注意,此用法來源權威性較低,可能屬于特定領域的延伸解釋。
多用于描述系統性總結的場景,例如學術研究中對文獻的梳理、教學中的知識整合等。查字典将其解釋為“細緻入微的周密總結”,突顯其強調全面性與細節把控的特點。
提示:若需進一步驗證現代教育領域的引申義,建議通過權威教育類文獻檢索确認。
《條綜》是一個漢語詞語,它的意思是指綜合了多種條款或規定的文件或書籍。具體來說,這個詞經常用來指代編纂或整理出的法律、規章或政策文件。
《條綜》的拆分部首是“纟”和“穴”,其中“纟”是纖維的意思,而“穴”是山洞的意思。根據這兩個部首的筆畫數,我們可以得到“纟”有三畫,而“穴”有五畫。
《條綜》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宋代,這個詞最早出現在《法數》一書中。在當時,它主要用來指代政令、律令等文件。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個詞逐漸擴展到包含更廣泛的條款或規定。
《條綜》的繁體字是「條綜」。
在古代,字形的書寫有所不同。根據古籍資料,古時候《條綜》的寫法是「條綜」。這兩個字的字形與現代漢字有些差異,但整體結構和意思都是一緻的。
1. 這本《條綜》收集了國家各級政策,非常有助于了解法律的條款和規定。
2. 法律學生需要經常研究《條綜》來掌握國家法律的最新動态。
1. 條令(tiáo lìng):指由法律和行政法規組成的一體,作為國家的組織基礎。
2. 綜合(zōng hé):指結合多個方面的要素,形成一個整體。
1. 法規(fǎ guī):指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
2. 條款(tiáo kuǎn):指文件或合同中的分條規定或款項。
1. 散條(sàn tiáo):指沒有綜合或整理的零散條款或規定。
2. 分綜(fēn zōng):指沒有全部整合在一起的分散的條款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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