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賄以免罰。 明 湯顯祖 《邯鄲記·望幸》:“各處送來徒犯,便是送我幾個門生。入門有拜見之禮,着禁有賣免之情。”
"賣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通過賄賂或支付錢財的方式,來免除本應承擔的勞役、賦稅或罪責。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反映了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現象。以下是詳細解釋:
賣免(mài miǎn)
合義:通過行賄或支付錢財,使官吏或掌權者免除其本應履行的勞役、賦稅或法律責任。
逃避勞役
古代百姓常需服徭役(如修築城牆、運輸物資),富戶或權勢者通過賄賂官吏,使其名字從勞役名冊中剔除,稱為"賣免徭役"。
來源: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地方官吏常"受赇賣免",導緻貧者負擔加重。
規避賦稅
地主或商人通過向征稅官吏行賄,減少或逃避田賦、商稅等稅收。
來源:明代《萬曆野獲編》提及"豪強賣免稅糧",揭露官場腐敗。
脫罪手段
犯罪者以錢財賄賂司法官員,使其免受刑罰或減輕罪責。
來源:《清史稿·刑法志》批判"胥吏賣免獄訟"的司法黑暗現象。
收錄"賣免"詞條,釋義為"以錢財賄賂,求得免除勞役或罪責"。
分析古代官吏利用職權"賣免"徭役的制度漏洞。
探讨司法實踐中"賣免"對法制公平的破壞。
(注:因版權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以上文獻可通過權威學術數據庫或圖書館查閱。)
"賣免"是古代社會權力尋租的典型詞彙,其語義承載了曆史制度下的腐敗現象與文化特征。
“賣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一定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賣免”主要指通過行賄等手段免除處罰。該詞出自明代湯顯祖的戲劇《邯鄲記·望幸》,原文描述官場中通過送禮逃避刑罰的現象:“各處送來徒犯,便是送我幾個門生。入門有拜見之禮,着禁有賣免之情。”
構詞分析
由“賣”(交易)和“免”(免除)組成,字面可理解為通過交易換取豁免,多指非正當的利益交換行為。
常見誤讀
部分詞典(如)将其解釋為“低價或免費出售”,但這一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誤讀。從權威來源(如漢典、古代文學作品)來看,其核心含義仍與行賄避罰相關。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或官場腐敗現象,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例如:
“衙役受賄後,常對囚犯行賣免之事。”
建議在文學或曆史研究中使用該詞時,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含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明代戲曲原文及《漢語大詞典》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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