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用以制定樂律的度尺。以黃鐘律的管長為準,以累黍為法。相傳 黃帝 命 伶倫 造律之尺,一黍之縱長,命為一分,九分為一寸,共計八十一分為一尺,是為律尺。以黍粒橫排,則百粒為一尺,相當于縱黍八十一粒。 宋 蘇轼 《範景仁墓志銘》:“初, 仁宗 命 李照 改定大樂……公上疏論律尺之法。”參閱 明 朱載堉 《律呂精義·審度》。
“律尺”是古代中國用于制定樂律的标準度量工具,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律尺是以黃鐘律的管長為基準制定的度尺,通過“累黍法”确定長度單位。具體方法為:将黍粒縱向排列,一粒黍的縱長定為1分,9分為1寸,81分(即9寸)為1尺,稱為“縱黍律尺”。若橫向排列黍粒,則100粒為一尺,相當于縱黍81粒的長度。
相傳黃帝命樂官伶倫創制律尺,用于規範音律。宋代文獻記載,李照曾受命改定大樂,涉及律尺的調整,蘇轼在《範景仁墓志銘》中提及此事。明代朱載堉的《律呂精義·審度》進一步考證了其原理。
律尺不僅是度量工具,更是古代禮樂制度的核心标準,用于校準樂器音高、統一音律體系。其長度與黃鐘律管(十二律之首)的管長直接關聯,體現了“以度審聲”的聲學原理。
現代語境中,“律尺”偶被引申為“嚴守規範、公正不偏”的象征(如成語用法),但此義項多見于非權威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律尺是融合度量與音律的古代标準器,反映了中國早期科學與藝術的結合。若需進一步了解其數學原理或曆史争議,可參考《律呂精義》等典籍。
律尺是一個詞語,它的意思是指評判或衡量事物的标準或規則。
律尺由兩個部首組成,左邊是彳(chuò)部,右邊是木(mù)部。它共有5個筆畫。
律尺這個詞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在古代,官員和法官使用律尺來測量和決定合適的懲罰或處罰。
律尺的繁體字為律尺。
在古代,律尺的寫法可能會有一些不同。例如,律字的上方加一個忄旁,表示其與法律有關;尺字的上面有一個小橫,表示這是測量或衡量的工具。
1. 這個國家的法律律尺非常嚴格,确保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2. 他的行為違反了倫理律尺。
律尺可以與其他詞組合成新的詞語,如律法、律師、量尺等。
與律尺意思相近的詞語有标準、規則、準繩等。
與律尺意思相反的詞語有任性、不拘一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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