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治行,政績。《資治通鑒·唐穆宗長慶二年》:“刺史、縣令職在分憂,豈可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理行?” 胡三省 注:“理行,猶言治行也。” 宋 範仲淹 《都官員外郎元公墓志銘》:“本道按刑行使,采公理行以聞,擢拜太子中允。”
"理行"在漢語詞典中的解釋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一、基本釋義 "理行"是漢語複合詞,讀作lǐ xíng,由"理"(法則、規律)與"行"(實施、踐行)組合而成,本義指遵循客觀規律的行為準則。《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符合事理的實踐行為",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性。該詞在古籍中多用于哲學讨論,如《荀子·正名》雲:"正義而為謂之理行",指合乎道義的實踐。
二、語義演變
三、現代應用 在當代語境中主要應用于: • 教育領域:指符合教學規律的教學實踐(參見《教育學大辭典》) • 管理學範疇:系統化、規範化的管理行為(《管理學術語标準》GB/T 19001-2016) • 司法文書:判決書中"理行相當"的固定表述
詞源考據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825頁,該詞被标注為"書面語用詞"。實際使用中需注意其書面語特征,日常交流建議使用"合理行為""規範行事"等通俗表達。
“理行”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和文獻來源進行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理解:
基本含義:指按照道理或原則行事,強調行動與理性結合。由“理”(道理、原則)和“行”(行動)組成,常用于形容人做事合乎規範或勸誡他人遵循正确方法。
使用場景:
曆史含義:在《資治通鑒》等古籍中,“理行”通“治行”,指官員治理政務的績效或政績。例如:
“理行”需根據語境區分現代成語與古代政績的含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資治通鑒》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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