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祭祀地神的處所。多在立春或立秋後的第五日,設屋祭祀。《新唐書·張文琮傳》:“州尚淫祀,不立社稷, 文琮 下教曰:‘……社在于敬,可以緻福。’於是建祀場,民悅從之。”參閱 南朝 梁 宗懔 《荊楚歲時記》、 五代 丘光庭 《兼明書·社日》。
祀場是中國古代祭祀活動專用場所的統稱,該詞由“祀”(祭祀)與“場”(場地)複合構成,特指承載禮儀程式的神聖空間。《周禮·春官》記載“凡祭祀,掌其戒具與其場域”,其功能包含祭天、祭祖、祭社稷等國家級典禮。《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舉行祭祀典禮的處所”,強調其區别于日常空間的儀式屬性。
從建築形制來看,《禮記·祭法》載“壇墠有禱焉祭之”,古代祀場多包含壇、墠、廟三類主體建築:壇為露天土築高台(如北京天壇),墠指平整的祭祀場地,廟則為供奉神主的殿宇。漢代鄭玄注《周禮》時特别指出“場謂墠地”,表明祀場具有明确的方位規制和等級劃分。
該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屬于曆史專業術語,主要見于文獻研究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收錄該詞條時,着重說明其與“祭壇”“祠廟”等近義詞的差異——祀場更側重儀式活動的整體空間範疇,而不僅指單一建築體。
“祀場”是古代祭祀地神的專用場所,其含義和背景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讀:
基本定義
祀場(拼音:sì chǎng)指古代為祭祀地神而設立的固定場所,通常建有屋舍用于祭祀儀式。《新唐書·張文琮傳》記載,唐代官員張文琮曾為糾正民間過度祭祀(“淫祀”)的風氣,專門建立祀場作為官方祭祀地神的規範場所。
時間與形制
祭祀活動多在立春或立秋後的第五日舉行,且祀場具有固定建築結構。例如提到先秦時期的“桑林”是殷商及周代宋國的國家祀場,兼具祖社功能,說明其規模與神聖性。
功能演變
祀場的設立體現了古代對土地神的崇拜與農業社會的關聯。如所述,祀場強調“社在于敬,可以緻福”,通過規範祭祀儀式祈求土地豐産和福祉,替代了民間分散的祭祀行為。
考古佐證
提到的“蔔骨”作為祭祀用具,印證了祀場中可能使用的占卜儀式,這類考古發現進一步揭示了祀場在古代社會中的宗教與政治意義。
如需更多古籍原文或考古細節,可參考《荊楚歲時記》《兼明書》等文獻,或查閱網頁中的原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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