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罪。 唐 柳宗元 《祭姊夫崔使君簡文》:“雷謗爰興,按驗增誣,始雖進律,終以論辜。” 唐 崔希逸 《對藏冰不固判》:“玉毀櫝中,是誰之過?掌人自合當罪,採戶未可論辜。”
"論辜"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根據法律規定對罪行進行判定與量刑的過程。《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定罪"的書面表述,該詞由"論"(議罪)和"辜"(罪過)兩個構詞成分組成,最早見于《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的注疏文獻。
從司法實踐角度,《古代法律文書考釋》記載漢代《二年律令》中"論辜"包含三個核心環節:罪狀核驗、律令比附和刑期裁定。唐代《唐律疏議·名例》特别強調"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說明"論辜"必須嚴格遵循法典條文。
現代法律史研究顯示,該術語在宋元時期逐漸被"斷罪""拟刑"等表述替代,但在明清刑科題本中仍作為正式文書用語存在。當前《辭源》修訂本将其列為"曆史法律術語",建議閱讀《中國法制史考證》甲編第三卷獲取完整釋義。
“論辜”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lùn gū,注音為ㄌㄨㄣˋ ㄍㄨ,其核心含義為論罪,即根據罪行進行判定或處罰。
詞義解析:
曆史用例:
用法與語境:
以上内容綜合了多部典籍和權威詞典的釋義,具體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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