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置備;置辦。《漢書·王莽傳下》:“乘傳使者經歷郡國,日且十輩,倉無見穀以給,傳車馬不能足,賦取道中車馬,取辦於民。”《資治通鑒·唐德宗建中元年》:“及 至德 兵起,所在賦斂,迫趣取辦,無復常準。”
(2).指辦理。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二》:“ 石齋 當 武皇 大漸之時,其調度區畫,取辦俄頃,命中書十餘人操牘以進, 石齋 一一口授,動中機宜,畧無舛錯。”
取辦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按需求置辦或處理事務"。該詞由"取"(獲取、采取)和"辦"(辦理、操辦)兩個語素構成,在《漢語大詞典》中被解釋為"照要求備辦"之意。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古代漢語詞典》收錄該詞時強調其特殊語境下的使用特征:多用于描述官府或上級向下級征調物資、指派差役等行政事務場景,如《資治通鑒》中"州縣取辦于民"的記載。這種用法體現了古代行政體系中的賦役制度特征。
現代漢語中,該詞的書面語色彩愈加顯著,常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和法律文書的語境。在語法功能上,其既可作謂語(如"倉廪取辦"),也可構成"取辦于..."的介賓結構(如"軍需取辦于地方")。需要注意的是,當代日常交流已較少使用該詞,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司法體系時仍屬重要術語。
“取辦”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由“取”(取得)和“辦”(辦理)組成,表示取得并處理事務或手續,強調從獲取到完成的全過程。
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書面語或特定領域(如法律、行政),日常交流中常用“辦理”“處理”等替代詞。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用例,可參考《漢書》《資治通鑒》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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