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titutionalism] 君主國家制定憲法、實行議會制度的政體
制訂憲法。亦特指實行議會制度的君主國家制訂約束君主權力的憲法。《清史稿·後妃傳·孝欽顯皇後》:“三十二年七月,下詔預備立憲。” 陶成章 《龍華會章程》:“立憲實在有弊病:無論什麼君主立憲、共和立憲,總不免於少數人的私意,平民依舊吃苦。”
“立憲”是一個政治學術語,指通過制定憲法确立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架構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立憲(constitutionalism)指君主國家制定憲法并實行議會制度,以約束君主權力。其核心是通過成文憲法規範國家權力的分配和運行,例如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核心要點
目的與意義
立憲旨在建立合法、穩定的政治體系,通過明确權力分配(如行政、立法、司法分立)保障國家治理的公正性。例如清末“預備立憲”即試圖通過憲政改革挽救統治危機。
廣義與狹義
示例:日本1889年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确立天皇與議會共治的立憲君主制,屬于典型的立憲實踐。
立憲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憲法将權力限制在特定的政府機構和法律體系中的過程。它旨在确保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權力,建立一個公正和穩定的法治國家。
立憲的拆分部首是立字的立部,共有5個筆畫。
《立憲》一詞最早出現于中國明朝的法律文獻中。在繁體字中,它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即「立憲」。
在古時候,「立憲」的寫法與現代基本相同。字形有輕微變化,但整體結構和字義一緻。
1. 隨着國家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立憲制度。
2. 憲法是立憲的基石,确保政府權力的合法性。
1. 立憲國家
2. 立憲法
3. 立憲運動
4. 立憲議會
憲政、憲制
專制、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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