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titutionalism] 君主國家制定憲法、實行議會制度的政體
制訂憲法。亦特指實行議會制度的君主國家制訂約束君主權力的憲法。《清史稿·後妃傳·孝欽顯皇後》:“三十二年七月,下詔預備立憲。” 陶成章 《龍華會章程》:“立憲實在有弊病:無論什麼君主立憲、共和立憲,總不免於少數人的私意,平民依舊吃苦。”
立憲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政治法律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制定憲法确立國家政治體制與權力分配原則。從漢語詞典及學術視角解析如下:
詞源與構成
“立”為建立、确立之義,“憲”原指法度、典範,引申為憲法。二字結合後最早見于清末政治改革文獻,如《清史稿》中“預備立憲”指代君主立憲制改革。
基本解釋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立憲指“國家制定憲法,實行議會制度”,強調以憲法為根本法規範國家權力運行,與“專制”形成對立概念。
政治學延伸
《法學大辭典》将其細分為“君主立憲”與“民主立憲”兩類:前者保留君主作為國家象征(如英國),後者通過代議制實現主權在民(如美國三權分立體系)。
曆史實踐
中國近代史上,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标志着首次立憲嘗試,雖未完全實施,但推動了法律體系近代化進程。這一史實在《中國法制史》中有詳細考據。
現代適用
當代語境中,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強調憲法對公權力的約束功能,涵蓋基本權利保障、司法審查等制度,相關理論參見《憲法學原理》第三章。
“立憲”是一個政治學術語,指通過制定憲法确立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架構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立憲(constitutionalism)指君主國家制定憲法并實行議會制度,以約束君主權力。其核心是通過成文憲法規範國家權力的分配和運行,例如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核心要點
目的與意義
立憲旨在建立合法、穩定的政治體系,通過明确權力分配(如行政、立法、司法分立)保障國家治理的公正性。例如清末“預備立憲”即試圖通過憲政改革挽救統治危機。
廣義與狹義
示例:日本1889年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确立天皇與議會共治的立憲君主制,屬于典型的立憲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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