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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辜的意思、论辜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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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辜的解释

论罪。 唐 柳宗元 《祭姊夫崔使君简文》:“雷谤爰兴,按验增诬,始虽进律,终以论辜。” 唐 崔希逸 《对藏冰不固判》:“玉毁櫝中,是谁之过?掌人自合当罪,採户未可论辜。”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论辜"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罪行进行判定与量刑的过程。《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定罪"的书面表述,该词由"论"(议罪)和"辜"(罪过)两个构词成分组成,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的注疏文献。

从司法实践角度,《古代法律文书考释》记载汉代《二年律令》中"论辜"包含三个核心环节:罪状核验、律令比附和刑期裁定。唐代《唐律疏议·名例》特别强调"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说明"论辜"必须严格遵循法典条文。

现代法律史研究显示,该术语在宋元时期逐渐被"断罪""拟刑"等表述替代,但在明清刑科题本中仍作为正式文书用语存在。当前《辞源》修订本将其列为"历史法律术语",建议阅读《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获取完整释义。

网络扩展解释

“论辜”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lùn gū,注音为ㄌㄨㄣˋ ㄍㄨ,其核心含义为论罪,即根据罪行进行判定或处罚。

详细解释:

  1. 词义解析:

    • 论:此处指“评定、判定”,如古代法律中的“论罪”或“论功行赏”。
    • 辜:本义为“罪行”,源自《说文解字》:“辜,罪也。”形声字,从“辛”(与刑罚相关),古声。
  2. 历史用例:

    • 唐代柳宗元《祭姊夫崔使君简文》提到“终以论辜”,意指最终定罪。
    • 唐代崔希逸《对藏冰不固判》中“未可论辜”,表示不应轻易判定罪行。
  3. 用法与语境:

    • 多用于古代文献或正式文书中,指法律或道德层面的罪行判定。
    • 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但可通过拆分理解其含义。

关联知识:

以上内容综合了多部典籍和权威词典的释义,具体可参考汉典、查字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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