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罪。 唐 柳宗元 《祭姊夫崔使君简文》:“雷谤爰兴,按验增诬,始虽进律,终以论辜。” 唐 崔希逸 《对藏冰不固判》:“玉毁櫝中,是谁之过?掌人自合当罪,採户未可论辜。”
"论辜"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罪行进行判定与量刑的过程。《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定罪"的书面表述,该词由"论"(议罪)和"辜"(罪过)两个构词成分组成,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的注疏文献。
从司法实践角度,《古代法律文书考释》记载汉代《二年律令》中"论辜"包含三个核心环节:罪状核验、律令比附和刑期裁定。唐代《唐律疏议·名例》特别强调"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说明"论辜"必须严格遵循法典条文。
现代法律史研究显示,该术语在宋元时期逐渐被"断罪""拟刑"等表述替代,但在明清刑科题本中仍作为正式文书用语存在。当前《辞源》修订本将其列为"历史法律术语",建议阅读《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获取完整释义。
“论辜”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lùn gū,注音为ㄌㄨㄣˋ ㄍㄨ,其核心含义为论罪,即根据罪行进行判定或处罚。
词义解析:
历史用例:
用法与语境:
以上内容综合了多部典籍和权威词典的释义,具体可参考汉典、查字典等来源。
爆肚髀肉复生不过如此朝益暮习车靷迟囘顿履哆啰绒輀轩防空放纵不拘沸激沟渎锅子诃诮合宅黄金颡换文江洲猳豕击毙僸僸锦绣旧雨计左觉地筐篓酷吏兰炷良法僚庶凛然正气丽气龙头人木王内忌磐郢朴茂湫敝软通货三岛十洲色变省衣节食深仁厚泽侍疾暑簟宿度素缟瘫睡天造草昧痛愤玩耽武部五官嫌贰鲜腊小菜一碟小目胁夺邪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