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訴事情。《類說》卷十四引 隋 侯白 《啟顔錄·嘲庭中竹》:“ 溫彥博 、 杜如晦 同為僕射,有 斐畧 者訴事,二公久不答。”《元史·世祖紀九》:“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臺陳告。”
"訴事"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語義演變兩個角度解析:
一、詞義解析 "訴"的本義為叙述、陳述,《說文解字》釋為"告也",段玉裁注強調其具有正式申訴的特性(《漢語大字典》電子版)。"事"指具體事務或案件,二者結合構成動賓結構,特指通過正式途徑陳述事件原委,常見于法律文書或官方文牍。例如《唐律疏議》中"凡訴事須實"的規定,體現其司法語境下的使用規範。
二、詞性特征 作動詞時強調陳述行為,如《朱子語類》卷十五"訴事須盡其情";作名詞時指代訴訟事項,如《宋刑統》"婚田訴事當具案由"。現代法律體系中,該詞多被"訴訟""申訴"等術語替代,但在曆史文獻和特定司法文書中仍有保留。
三、語義演變 早期文獻如《周禮·秋官》已出現"聽訟"制度,至唐代形成完整的訴事程式(《唐六典》刑部篇)。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判例顯示,訴事制度涵蓋立案、舉證、質證等環節,體現古代司法程式的嚴謹性。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降低,但在研究法律史、文書學的學術著作中仍具專業價值。
“訴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陳訴事情,尤其指通過正式渠道向上級或司法機構報告或控告。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字面構成
應用場景
古籍記載
現代案例
“訴事”強調通過正式渠道陳述或控告,兼具曆史延續性與現代法律意義。其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既可用于司法場景,也可泛指向權威機構反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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