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錄公的命令。《宋書·彭城王義康傳》:“既專攬朝權,事決自己,生殺大事,以録命斷之。” 清 王鳴盛 《十七史商榷·南史合宋齊梁陳書六·南朝官錄尚書權最重》:“録命者,録公之命也,録權之重久矣。”參見“ 録公 ”。
“録命”為漢語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字形、字義及曆史用法三個層面解析:
字形結構
“録”為“錄”的繁體字,本義指刻錄文字,《說文解字》釋為“刻木錄錄也”,引申為記載、收錄;而“命”指天命、命令,如《尚書》中“天命靡常”。兩字組合後,“録命”直譯為“記錄天命”或“記載命令”。
詞義延伸
在古籍中,“録命”多用于指代官方對重要事務的書面記錄。例如《後漢書·百官志》提到“主簿録命文書”,指官府中負責記錄政令的職務。宋代類書《太平禦覽》引《漢官儀》稱“録命者,錄君命以傳四方”,強調其傳遞與存檔功能。
文化關聯
該詞與中國古代“史官文化”密切相關。如《周禮》記載“史官掌書以贊治”,其職責與“録命”的文書職能相呼應,體現古代政治制度中對文字記錄的重視。
“録命”是古代官職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錄公的命令”,即由南朝時期重要官職“錄尚書事”(簡稱“錄公”)發布的政令。該詞強調錄公在中央政權中的決策權。
曆史出處
最早見于《宋書·彭城王義康傳》:“生殺大事,以録命斷之”,表明錄公可通過“録命”直接決定國家重大事務。清代王鳴盛在《十七史商榷》中進一步說明:“録命者,録公之命也”,印證其權威性。
相關官職“録公”
即“錄尚書事”,南朝時期總攬朝政的核心官職,多由權臣或宗室親王擔任,可直接代表皇帝處理政務。
綜合釋義
該詞反映了南朝中央集權制度的特點,特指錄尚書事這一職位通過發布命令行使行政、司法等核心權力,是當時政治運作的關鍵環節。
注:因文獻記載有限,“録命”一詞主要見于南朝特定曆史語境,現代已無實際使用場景。如需深入探究,建議結合《宋書》《南史》等原始史料進行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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