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公的命令。《宋书·彭城王义康传》:“既专揽朝权,事决自己,生杀大事,以録命断之。” 清 王鸣盛 《十七史商榷·南史合宋齐梁陈书六·南朝官录尚书权最重》:“録命者,録公之命也,録权之重久矣。”参见“ 録公 ”。
“録命”为汉语古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从字形、字义及历史用法三个层面解析:
字形结构
“録”为“录”的繁体字,本义指刻录文字,《说文解字》释为“刻木录录也”,引申为记载、收录;而“命”指天命、命令,如《尚书》中“天命靡常”。两字组合后,“録命”直译为“记录天命”或“记载命令”。
词义延伸
在古籍中,“録命”多用于指代官方对重要事务的书面记录。例如《后汉书·百官志》提到“主簿録命文书”,指官府中负责记录政令的职务。宋代类书《太平御览》引《汉官仪》称“録命者,录君命以传四方”,强调其传递与存档功能。
文化关联
该词与中国古代“史官文化”密切相关。如《周礼》记载“史官掌书以赞治”,其职责与“録命”的文书职能相呼应,体现古代政治制度中对文字记录的重视。
“録命”是古代官职制度中的特定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录公的命令”,即由南朝时期重要官职“录尚书事”(简称“录公”)发布的政令。该词强调录公在中央政权中的决策权。
历史出处
最早见于《宋书·彭城王义康传》:“生杀大事,以録命断之”,表明录公可通过“録命”直接决定国家重大事务。清代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进一步说明:“録命者,録公之命也”,印证其权威性。
相关官职“録公”
即“录尚书事”,南朝时期总揽朝政的核心官职,多由权臣或宗室亲王担任,可直接代表皇帝处理政务。
综合释义
该词反映了南朝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特指录尚书事这一职位通过发布命令行使行政、司法等核心权力,是当时政治运作的关键环节。
注:因文献记载有限,“録命”一词主要见于南朝特定历史语境,现代已无实际使用场景。如需深入探究,建议结合《宋书》《南史》等原始史料进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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