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社會法則。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以背羣法故,必反6*人6*類之普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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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法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基本釋義
“羣法”是“群法”的舊字形寫法(“羣”為“群”的異體字),指適用于群體或公衆的法律規範或制度體系。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二、字源與構詞解析
《說文解字》釋為“輩也”,本義指獸類聚合,引申為衆人、團體。《康熙字典》載:“羣,同群”,如《禮記·曲禮》有“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
《說文解字》釋為“刑也”,本義指刑罰标準,後擴展為規則、制度。《管子·任法》稱:“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
二字合成後,特指針對群體行為的法律框架,多見于古代律典。如《唐律疏議》對“羣聚為盜”的界定,即體現對集體犯罪的系統性規制。
三、文獻用例
清代《大清律例·刑律》規定:“凡羣盜持械拒捕者,不分首從皆斬”,此處“羣盜”指三人以上團夥作案,“羣法”即指針對此類群體犯罪的律條。
《周禮·秋官》載“掌羣士之政令”,其中“羣士”指衆司法官,“羣法”可理解為統轄官吏群體的制度體系。
四、現代關聯與演變
現代漢語中“群法”一詞已罕用,但概念延伸至:
學術支持來源:
(注:因“羣法”為曆史用語,釋義以權威辭書及古籍文獻為依據,未引用網絡來源。)
“羣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基本含義
“羣法”指社會法則,即社會共同遵循的規範或準則。這一解釋在多個來源中均有提及,如《漢語辭海》和查字典網均定義為“社會法則”。魯迅在《墳·摩羅詩力說》中曾引用該詞:“以背羣法故,必反人類之普遍觀念”,進一步佐證其與社會規範相關的語境。
字形與讀音
若需引用該詞,建議優先采用“群法”的現代寫法,并注意結合上下文确認具體含義。對于拼音标注的差異,可參考權威辭書或文獻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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