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用財物買通别人。 宋 劉斧 《青瑣高議後集·溫琬》:“未幾,會有賂賄母氏求於 琬 合者。 琬 知情必不可免也,自是流為娼。” 陳少白 《興中會革命史要》:“朝庭則鬻爵賣官,公行賂賄。”
(2).用來買通别人的財物。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三:“未處分間,有告 文智 詐受賂賄驗,遂斬之。”《元典章·刑部十九·禁誘略》:“縱有攔當,亦不送官,貪圖賂賄,私下脫放。”
賂賄是漢語中表示財物賄賂行為的複合詞,由“賂”與“賄”兩字構成,二者均含“以財物交換利益”的核心語義。以下從詞典學角度分述其義:
詞義解析
“賂”原指贈送財物,後引申為通過財物收買他人,如《左傳·莊公二十八年》中“賂以宗器”即用貴重物品換取政治支持;“賄”本義為財物,後特指非法交易中的財物輸送,如《說文解字》釋“賄”為“財也”,《詩經·衛風·氓》中“以爾車來,以我賄遷”可見其早期用法。二者結合後,“賂賄”泛指以財物或利益誘使他人違背公正的行為。
詞源與結構
該詞屬并列式合成詞,兩語素義近疊加,強化“財物交換不正當利益”的含義。《漢語大詞典》指出,“賂賄”在漢代文獻中已連用,如《史記·酷吏列傳》載“吏民賂遺(賄)”,體現其曆史淵源。
現代語義與用法
現代漢語中,“賂賄”多指公職人員非法收受或給予財物的行為,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定義為“以財物收買權力或謀取私利”,常見于法律及社會批評語境。其動詞用法如“賂賄官員”,名詞用法如“查處賂賄案件”。
相關詞彙辨析
與“賄賂”為近義詞,但“賂賄”更強調財物本身,而“賄賂”可包含非物質利益(如美色)。《古代漢語詞典》對比二者時指出,“賂”偏重具體財物,“賄”則涵蓋更廣義的利益輸送。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本文依據《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紙質權威辭書釋義綜合撰寫。)
“賂賄”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賂賄”在古漢語中主要有兩層含義:
現代法律術語中,“賄賂”是更常用的詞彙,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其範圍更廣,包括現金、禮品、有價證券等多種形式,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後果(如構成貪污賄賂罪)。
“賂賄”是古漢語詞彙,現代已逐漸被“賄賂”替代,後者在法律和社會層面具有更明确的界定與約束。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義,可參考《刑法》中關于貪污賄賂罪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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