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鹿休息活動的場所。《詩·豳風·東山》:“町畽鹿場,燿燿宵行。” 朱熹 集傳:“町畽,舍旁隙地也。無人焉,故鹿以為場也。”《本草綱目·獸三·麋》引 晉 張華 《博物志》:“南方麋千百為群,食澤草,踐處成泥,名曰麋畯。人因耕穫之,其鹿所息處,謂之鹿場也。”《清史稿·食貨志一》:“ 福建 各番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
鹿場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鹿”和“場”兩部分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鹿”指哺乳動物反刍類的一科,特征為四肢細長、尾短、毛黃褐;“場”表示供某種用途的廣闊空地。組合後,“鹿場”字面指圈養或放牧鹿群的場所,例如現代畜牧業中的梅花鹿養殖基地。例如《詩經·豳風·東山》中“町疃鹿場”一句,鄭玄箋注“鹿場”為“鹿所踐處”,即野鹿栖息的空地,此處引申為戰後田園荒蕪之景。
古代文獻中,“鹿場”常與自然生态相關聯。北宋《太平禦覽》卷九百六引《三輔黃圖》記載漢代上林苑“養百獸,鹿場數百頃”,印證了皇家園林中大規模馴養鹿群的史實。現代語境下,該詞多用于描述人工養殖鹿類以獲取鹿茸、鹿肉等産品的經濟産業,如中國農業出版社《特種經濟動物養殖技術》中所述鹿場選址需符合動物習性、水源潔淨等條件。
“鹿場”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結合不同語境可具體分析:
指野鹿休息或活動的自然場所,常見于古籍或文學描述。例如《詩經·豳風·東山》中“町畽鹿場”即描述鹿群栖息的空地。朱熹在《詩集傳》中注解為“無人之地,鹿以為場”,強調自然環境中鹿群聚集的特點。
可指人工養殖鹿的場地。例如提到江西分宜苑坑檀溪村建有養鹿場,用于規模化養殖梅花鹿、馬鹿等。這類場所兼具經濟與生态功能。
部分資料(如)提到“鹿場”作為成語,比喻人群擁擠的場所,但此用法較少見,且權威性存疑,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引申。
“鹿場”核心含義為鹿類活動的自然或人工場地,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若需更多古籍引用或養殖實例,可參考、3、5、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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