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鹿休息活動的場所。《詩·豳風·東山》:“町畽鹿場,燿燿宵行。” 朱熹 集傳:“町畽,舍旁隙地也。無人焉,故鹿以為場也。”《本草綱目·獸三·麋》引 晉 張華 《博物志》:“南方麋千百為群,食澤草,踐處成泥,名曰麋畯。人因耕穫之,其鹿所息處,謂之鹿場也。”《清史稿·食貨志一》:“ 福建 各番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
“鹿場”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結合不同語境可具體分析:
指野鹿休息或活動的自然場所,常見于古籍或文學描述。例如《詩經·豳風·東山》中“町畽鹿場”即描述鹿群栖息的空地。朱熹在《詩集傳》中注解為“無人之地,鹿以為場”,強調自然環境中鹿群聚集的特點。
可指人工養殖鹿的場地。例如提到江西分宜苑坑檀溪村建有養鹿場,用于規模化養殖梅花鹿、馬鹿等。這類場所兼具經濟與生态功能。
部分資料(如)提到“鹿場”作為成語,比喻人群擁擠的場所,但此用法較少見,且權威性存疑,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引申。
“鹿場”核心含義為鹿類活動的自然或人工場地,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若需更多古籍引用或養殖實例,可參考、3、5、7等來源。
《鹿場》是一個漢字詞語,其意為“專門用來養鹿的場地”。在傳統的農牧社會中,鹿場往往是為了保護和繁殖鹿群而特别設置的地方。
根據漢字的組成規律,鹿場可以拆分為“鹿”和“場”兩個部分。其中,“鹿”的部首是“鹿”,總共有十三畫;而“場”的部首是“土”,總共有八畫。
鹿場這個詞的來源比較明确,與鹿的栖息地和養殖場地有關。在古代,鹿是一種珍貴的狩獵和經濟資源,所以人們創造了“鹿場”來維護和管理鹿群。繁體字“鹿場”與簡體字拼寫相同,隻是書寫方式有所不同。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方式與現代有所不同。“鹿場”的古時候寫法為“鹿塲”、“鹿國”、“鹿焚”等。雖然寫法上有所差異,但指的仍然是專門用來養鹿的場地。
1. 這個鹿場是為了保護瀕危鹿種而特别建造的。
2. 在這片廣闊的鹿場中,鹿群自由自在地奔跑。
3. 他在鹿場裡親手喂養小鹿,十分耐心和細心。
- 鹿苑(養鹿的園林)
- 鹿皮(鹿的皮毛)
- 鹿茸(從鹿角上取下的茸毛)
- 鹿角(鹿的角)
- 鹿園
- 鹿場
- 鹿舍
- 鹿欄
- 獨立、分散的鹿群
- 野生的鹿群
- 混合其他動物的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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