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發報告。 三國 魏 曹操 《軍令》:“吏不得于營中屠6*殺賣之,犯令,沒所賣,及都督不糾白,杖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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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白”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漢語詞彙,多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從漢語詞典角度解釋,其核心含義如下:
字義拆分
合成詞義:指通過查核後向上級或公衆報告實情,強調對事實的澄清與公開說明。
完整釋義
“糾白”指對争議、錯誤或模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正式說明或公告的行為,隱含“澄清真相、以正視聽”的意圖。例如:
“事須糾白,以明是非。” —— 意為需通過核查并公示結果來辨明對錯。
《漢語大詞典》(第9卷,第1287頁)
收錄“糾白”詞條,釋義為:
“查核并報告;揭露表白。”
例證引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此事當糾白于朝,不可隱也。”
《辭源》(修訂本)
在“糾”字條目下注解:
“糾”含“舉發”義,“糾白”即“舉發其事而使之明白”,屬古代公文用語。
《漢語大字典》(第二版)
“白”字釋義中明确:
在官文書語境下,“白”表“下對上陳述”(如“白事文書”),與“糾”結合指向正式檢舉并公示結果。
古代官員彈劾不公、案件審理後公示結論,或民間澄清謠言的正式文告。
“糾白” 則兼有調查與公示雙重含義。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但可見于曆史研究、法律文書或仿古文體中,用以表達“經調查後權威澄清” 的嚴肅過程,例如:
“學術不端案經委員會詳查,特此糾白以正學風。”
參考資料:
“糾白”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權威資料綜合解釋如下:
“糾白”讀作jiū bái,意為舉發報告,指對違規行為進行揭發或上報。該詞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強調對紀律的監督和檢舉責任。
出處:三國時期曹操的《軍令》中明确記載:
“吏不得于營中屠殺賣之,犯令,沒所賣,及都督不糾白,杖五十。”
(釋義:官吏不得在軍營中屠宰販賣,若違反規定,沒收所賣物品;若都督不檢舉上報,則處以五十杖刑。)
此例體現了“糾白”在軍事管理中的強制性,要求上級對下屬行為進行監督和報告。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下的文言表達。如需了解更詳細的古文用法,可參考《三國志》等史籍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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