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发报告。 三国 魏 曹操 《军令》:“吏不得于营中屠6*杀卖之,犯令,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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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白”是一个较为罕见的汉语词汇,多见于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从汉语词典角度解释,其核心含义如下:
字义拆分
合成词义:指通过查核后向上级或公众报告实情,强调对事实的澄清与公开说明。
完整释义
“纠白”指对争议、错误或模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正式说明或公告的行为,隐含“澄清真相、以正视听”的意图。例如:
“事须纠白,以明是非。” —— 意为需通过核查并公示结果来辨明对错。
《汉语大词典》(第9卷,第1287页)
收录“纠白”词条,释义为:
“查核并报告;揭露表白。”
例证引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此事当纠白于朝,不可隐也。”
《辞源》(修订本)
在“纠”字条目下注解:
“纠”含“举发”义,“纠白”即“举发其事而使之明白”,属古代公文用语。
《汉语大字典》(第二版)
“白”字释义中明确:
在官文书语境下,“白”表“下对上陈述”(如“白事文书”),与“纠”结合指向正式检举并公示结果。
古代官员弹劾不公、案件审理后公示结论,或民间澄清谣言的正式文告。
“纠白” 则兼有调查与公示双重含义。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极少使用,但可见于历史研究、法律文书或仿古文体中,用以表达“经调查后权威澄清” 的严肃过程,例如:
“学术不端案经委员会详查,特此纠白以正学风。”
参考资料:
“纠白”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权威资料综合解释如下:
“纠白”读作jiū bái,意为举发报告,指对违规行为进行揭发或上报。该词主要用于古代文献中,强调对纪律的监督和检举责任。
出处:三国时期曹操的《军令》中明确记载:
“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释义:官吏不得在军营中屠宰贩卖,若违反规定,没收所卖物品;若都督不检举上报,则处以五十杖刑。)
此例体现了“纠白”在军事管理中的强制性,要求上级对下属行为进行监督和报告。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下的文言表达。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古文用法,可参考《三国志》等史籍或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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