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九卿的統稱。 唐 以後專稱大理寺卿。 宋 王谠 《唐語林·補遺四》:“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禮》:‘三槐九棘。’槐者,懷也。上佐天子,懷來四夷。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皆三公九卿之任也。 唐 世惟大理得言棘卿,他寺則否。” 宋 洪邁 《容齋四筆·官稱别名》:“ 唐 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稱……司農為走卿,大理為棘卿。”
棘卿是古代中國對掌管刑獄、司法事務的高級官員的尊稱,屬九卿之一,主要職責包括審理重大案件、監督刑罰執行等。其釋義可從字源、官職演變及文獻用例三方面解析:
棘卿即“執掌刑獄之卿”,凸顯其司法職能屬性。
《周禮·秋官》載“大司寇”掌刑獄,為後世棘卿雛形。
複核案件、監督刑部審判、參與重大獄訟(如“三司會審”),确保司法公正。
柳宗元《駁複仇議》提及“棘卿”參與案件裁定,體現其司法權威:
“棘卿當是時,能引禮以斷其案。”(來源:《柳河東集》)
《宋史·職官志》載大理寺“卿一人,掌刑獄詳覆”,為中央司法核心。
清代大理寺卿與刑部、都察院并稱“三法司”,共理天下刑名(來源:《清會典》)。
現代漢語中“棘卿”已不作為正式官職使用,僅見于曆史文獻、古典文學研究及古代職官制度論述中,屬曆史文化詞。其釋義需結合古代司法制度理解。
參考資料:
“棘卿”是古代官職相關的稱謂,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具體解釋如下:
“棘卿”最初泛指古代九卿的統稱,但自唐代起,這一稱謂逐漸專用于指代大理寺卿(中央司法機構的長官)。
宋代王谠《唐語林》提到:“凡言九寺,皆曰棘卿”,而洪邁《容齋四筆》則記載:“大理為棘卿”,印證了唐代後詞義的專指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九卿”具體職能或大理寺的官制演變,可參考《周禮》《唐六典》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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