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責罰。《新唐書·吳湊傳》:“僚史非大過不榜責。”
"榜責"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古代刑律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榜"作動詞時指用棍棒捶打(《漢語大詞典·木部》),"責"則包含責備、處罰雙重含義。二字結合形成"榜責",特指古代官府對犯人實施的杖擊刑罰,兼具肉體懲戒與精神訓誡的雙重性質。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秦漢刑律體系,《史記·李斯列傳》中"榜笞數千"的記載印證了這種以竹木闆擊打臀腿的刑罰形式。在司法實踐中,"榜責"區别于重刑,多適用于輕微犯罪或刑訊環節,其執行工具、擊打部位和次數均有嚴格規定,如明代《大明律》明确限定笞刑器具為荊條制長五尺的法定刑具。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榜責"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個語素在"施加懲罰"的義項上形成互補。"榜"強調刑罰手段的物理特性,"責"側重法律層面的過錯追償,共同構成完整的司法懲戒概念。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退出日常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與古典文學作品。
“榜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但主流解釋為拷打責罰,具體分析如下:
拷打責罰(核心含義)
該詞源自《新唐書·吳湊傳》:“僚史非大過不榜責”,意為對下屬官吏的懲罰方式,指通過鞭打等體罰手段進行責罰。這一用法在古代文獻中較為常見,尤其在描述官吏管理或司法懲戒時使用。
官員勤勉盡責(少數釋義)
部分現代解釋(如)提出“榜責”可指官員嚴格履行職責,但此說法缺乏古籍直接例證,可能是對“榜”(榜文)與“責”(責任)的引申聯想,需謹慎采用。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原文或權威曆史詞典(如《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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