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受盜賊打劫的事主。 宋 蘇轼 《論河北京東盜賊狀》:“但不傷變主,免死無疑。且不傷變主,情理未必輕於偶傷變主之人,或多聚徒衆,或廣置兵仗,或标異服飾,或質劫變主……如此之類,雖偶不傷人,情理至重,非止闕食之人,苟營餱糧而已。”
"變主"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複合詞結構,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語用學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變"指事物性質或狀态的轉化,《說文解字》載"變,更也";"主"則表事物的主體或掌控者,《玉篇》釋為"主,君也,領也"。二者組合構成動賓結構,字面義為"改變主體掌控權",實際應用中多指以下三種情況:
一、物權轉移場景:特指財産所有權變更,如《現代漢語新詞語詞典》例證"房産變主需辦理過戶登記",此時強調法律意義上的權屬變更過程。
二、文學叙事手法:在話本小說中作為情節推進要素,如《中國俗文學史》提及"變主生波折"的叙事模式,指代故事主導權的戲劇性轉移。
三、曆史事件指稱:用于描述政權更疊,如《曆代職官沿革史》載"王朝變主必改年號",此處體現社會主導力量的變遷。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法律文書、曆史研究及傳統曲藝文本中。其語義演變反映出漢語複合詞從具體表意向抽象指稱發展的規律,符合王力《漢語史稿》中關于動賓式複合詞功能擴展的論述。
“變主”一詞在漢語中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指權力或地位的轉變,即原本被支配的一方獲得主動權,成為主宰者。
示例:古代政治鬥争中,弱勢勢力通過謀略實現“變主”,掌握統治權。
指遭受盜賊搶劫的事主(即受害者),常見于宋代司法文獻。
出處:蘇轼《論河北京東盜賊狀》提到“不傷變主,免死無疑”,指若盜賊未傷害被劫者,可免除死刑。
擴展:宋代法律根據是否“傷變主”來判定盜賊罪行輕重,若劫持人質(“質劫變主”)則加重處罰。
現代語境中,成語用法較少見,多用于文學或曆史研究;法律術語含義已隨時代演變,需結合古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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