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受盗贼打劫的事主。 宋 苏轼 《论河北京东盗贼状》:“但不伤变主,免死无疑。且不伤变主,情理未必轻於偶伤变主之人,或多聚徒众,或广置兵仗,或标异服饰,或质劫变主……如此之类,虽偶不伤人,情理至重,非止闕食之人,苟营餱粮而已。”
"变主"在汉语词典中属于复合词结构,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语用学角度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变"指事物性质或状态的转化,《说文解字》载"变,更也";"主"则表事物的主体或掌控者,《玉篇》释为"主,君也,领也"。二者组合构成动宾结构,字面义为"改变主体掌控权",实际应用中多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物权转移场景:特指财产所有权变更,如《现代汉语新词语词典》例证"房产变主需办理过户登记",此时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权属变更过程。
二、文学叙事手法:在话本小说中作为情节推进要素,如《中国俗文学史》提及"变主生波折"的叙事模式,指代故事主导权的戏剧性转移。
三、历史事件指称:用于描述政权更迭,如《历代职官沿革史》载"王朝变主必改年号",此处体现社会主导力量的变迁。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主要见于法律文书、历史研究及传统曲艺文本中。其语义演变反映出汉语复合词从具体表意向抽象指称发展的规律,符合王力《汉语史稿》中关于动宾式复合词功能扩展的论述。
“变主”一词在汉语中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判断:
指权力或地位的转变,即原本被支配的一方获得主动权,成为主宰者。
示例:古代政治斗争中,弱势势力通过谋略实现“变主”,掌握统治权。
指遭受盗贼抢劫的事主(即受害者),常见于宋代司法文献。
出处:苏轼《论河北京东盗贼状》提到“不伤变主,免死无疑”,指若盗贼未伤害被劫者,可免除死刑。
扩展:宋代法律根据是否“伤变主”来判定盗贼罪行轻重,若劫持人质(“质劫变主”)则加重处罚。
现代语境中,成语用法较少见,多用于文学或历史研究;法律术语含义已随时代演变,需结合古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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