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究辦;治理。 明 張居正 《答大同巡撫賈春宇書》:“今三衞之夷,朝入貢而暮犯搶,朝廷未能一一詰治之也,而欲責之于新款之虜,能乎?”《清會典·吏部二·文選清吏司》:“直省設總督,統轄文武,詰治軍民。”
“诘治”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構詞法角度解析。
诘(jié)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問也”,本義為追問、責問,引申為查究、深究,如《周禮·天官》中“诘奸慝”即指查究奸邪。
治(zhì)原指水名,後假借為治理、管理,如《孟子·滕文公上》雲“勞心者治人”,強調通過規則或手段使事物有序。
诘治二字連用,可理解為“通過追問、查究以達成治理目的”,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通過審問或調查來整頓事務的行為。例如,清代學者章學誠《文史通義》提及“诘治吏弊”,即指通過審問官吏以肅清弊政。
該詞的現代使用極少,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辭源》均未單獨收錄,但可通過分析其構成與文獻用例推斷其義。參考來源包括:
“诘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文獻分析中,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其具體語境。
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清會典》或張居正文集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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