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出賣收取地租的權利。《清會典事例·戶部九·田賦》:“如 安州 業戶因所得租息不敷應用,準其賣租,不準其賣地;令佃戶照舊完納,不得奪田增租,以杜争端而恤窮佃。”
“賣租”是一個曆史性詞彙,主要含義為出賣收取地租的權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賣租”指土地所有者(業戶)将收取地租的權益轉讓給他人,但保留土地所有權。這種行為常見于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尤其在清代有明确記載。例如,《清會典事例》提到,安州業戶因租息不足,可“賣租”但不可賣地,佃戶仍需按原額繳納地租,以此平衡業戶與佃戶的利益。
曆史背景與法律規範
清代法律對“賣租”有嚴格規定:允許業戶轉讓地租收益權,但禁止直接出售土地。這一政策旨在防止土地兼并、保障佃戶耕作權,同時緩解業戶的經濟壓力。
現代語境下的延伸含義
部分資料(如)将“賣租”解釋為成語,引申為“為私利出賣他人權益”。不過此用法較少見,更多見于曆史或學術讨論中。
注意事項
“賣租”的核心含義是地租收益權的轉讓,其曆史意義強于現代日常使用。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田賦制度,可參考《清會典事例》相關條例。
賣租是一個中國漢字詞語,通常用來指代出售和租賃的行為或過程。它既可以表示将物品或財産以一定價格出售給他人,也可以指将物品或財産以一定費用讓他人使用一段時間。
賣租的筆畫分别為“卩”和“士”。其中,“卩”是一個獨體字,屬于“卩”部首,表示文書的意思;而“士”則是一個基本的漢字部首,表示具有某種職業或地位的人。
賣租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中的“買賣租賃”,用以描述交易和租賃的行為。在繁體中,賣租的寫法保持不變。
在古時候,賣和租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例如,賣可能以“賣”來表達,而租可能以“咨”或“租”來表達。
1. 他将他的房子賣給了一個富有的買家。
2. 我們需要找個合適的地方來租一個辦公室。
賣家、賣方、售賣、租客、租賃、出租、租金
買賣、出售、出租、租用
買入、購買、租出、出借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