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出賣收取地租的權利。《清會典事例·戶部九·田賦》:“如 安州 業戶因所得租息不敷應用,準其賣租,不準其賣地;令佃戶照舊完納,不得奪田增租,以杜争端而恤窮佃。”
“賣租”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現代漢語中的“出售或轉讓租稅征收權”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本義與核心含義: “賣租”指古代有權勢者(如貴族、官吏或豪強)将自己名下土地應收的租稅權(即向佃戶收取田租的權利)出售或轉讓給他人。購買者通過支付一筆費用獲得該權利,此後便可直接向佃戶收取地租作為收益。這本質上是一種租稅收益權的交易行為。
引申義與相關現象:
用法與語境: “賣租”一詞主要用于描述中國古代(尤其是秦漢至明清時期)土地制度和經濟關系中存在的現象。它反映了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權益(特别是收益權)可以作為一種商品進行買賣的史實。該詞帶有一定的貶義色彩,常與土地兼并、農民疾苦等社會問題相關聯。
示例參考(概念性引用):
“賣租”是一個曆史性詞彙,主要含義為出賣收取地租的權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賣租”指土地所有者(業戶)将收取地租的權益轉讓給他人,但保留土地所有權。這種行為常見于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尤其在清代有明确記載。例如,《清會典事例》提到,安州業戶因租息不足,可“賣租”但不可賣地,佃戶仍需按原額繳納地租,以此平衡業戶與佃戶的利益。
曆史背景與法律規範
清代法律對“賣租”有嚴格規定:允許業戶轉讓地租收益權,但禁止直接出售土地。這一政策旨在防止土地兼并、保障佃戶耕作權,同時緩解業戶的經濟壓力。
現代語境下的延伸含義
部分資料(如)将“賣租”解釋為成語,引申為“為私利出賣他人權益”。不過此用法較少見,更多見于曆史或學術讨論中。
注意事項
“賣租”的核心含義是地租收益權的轉讓,其曆史意義強于現代日常使用。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田賦制度,可參考《清會典事例》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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