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暫借;借用。 宋 歐陽修 《本論上》:“今廂禁之軍,有司不敢役,必不得已而暫用之,謂之借倩。”《元典章·戶部一·職田》:“於内若有荒地,於近上戶内斟酌,時暫借倩牛力,限二年内逐旋耕墾作熟。” 元 無名氏 《桃花女》楔子:“敢不是你兒子私下借倩這個小廝,要我的銀子,來壞我的買賣。”
借倩是古漢語複合詞,指短期雇傭或借用人力,強調臨時性、有償性的勞力征用。以下從形義演變、文獻用例及權威辭書角度分述:
王力《古漢語字典》指出:“倩”的“雇傭”義源于漢代,屬“使令”類動詞的轉用(來源:王力《古漢語字典》第312頁)。
複合義:“借倩”融合二者,特指以報酬換取勞力服務,常見于宋元明清契約文書,如:
“雇覓人力,須憑牙保,借倩期限,明立文約。”(《元代法律典籍·通制條格》卷二十八)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借倩:jiè qìng
釋義:暫時雇傭;短期借用人力。
書證:
- 《金瓶梅詞話》第九五回:“吳典恩借倩倉鈔,反逼取銀兩。”
- 《醒世姻緣傳》第八八回:“呂祥借倩行裝,潛逃異鄉。”(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293頁)
《辭源》(第三版):
注音:jiè qìng
釋義:雇請;短期租用勞力。
書證引《水浒傳》第二四回:“借倩王婆,安排酒果,欲邀武松叙話。”(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第327頁)
清代後漸被“雇傭”“短工”取代,但方言留存痕迹:
“借倩”是漢語史上标志勞動力商品化的專有詞,其語義演變折射古代雇傭關系制度化進程,辭書釋義需緊扣短期有償雇傭核心,結合契約文書與白話小說用例方顯權威。
“借倩”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如下:
指暫借、借用,尤其強調借助他人力量或資源完成某事。例如《元典章》提到“借倩牛力”即借用耕牛勞力,宋代歐陽修在《本論》中也用該詞描述臨時調用軍隊的情況。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元典章》《歐陽修文集》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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