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時掌管京城道路、溝渠的衙門。亦指該廳的長官。 明 沉榜 《宛署雜記·街道》:“故設官有街道廳、街道房,不可勝紀,姑記其大者。” 清 吳長元 《宸垣識略·外城一》:“街道廳署在 東珠市口 大街。”《儒林外史》第十二回:“新任街道廳 魏老爺 上門請二位老爺的安……那街道廳冠帶着進來,行過了禮,分賓主坐下。”參閱《清通志·職官二》。
街道廳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市政管理名詞,其定義可分為以下兩個層面:
一、清代官署名 清代設立的街道廳隸屬于工部,是負責京城(今北京)道路修建、溝渠疏浚等市政事務的專門機構。據《清史稿·職官志》記載,該機構設滿、漢禦史各一人,協同管理京師五城十坊的街道工程。其職能包含監督道路維護、排水系統整治及官房修繕等市政工作,相當于現代城市管理局的前身。
二、現代詞義延伸 在現代漢語語境中,"街道廳"可指代街道辦事處的對外服務窗口或綜合辦事大廳。根據中國政府網政務公開信息,這類機構承擔着社區事務辦理、民生服務、市容管理等職能,是基層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北京市各城區設立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即為該詞在當代的具體運用形态。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廳"字在此複合詞中取"辦理公務的場所"之意(《漢語大詞典》第七版),與"街道"組合構成表示市政管理場所的專有名詞。該詞彙現多用于正式公文或曆史文獻,日常口語中更常用"街道辦""政務大廳"等替代表述。
“街道廳”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解析:
明清時期設立的官方機構,負責管理京城道路、溝渠等市政事務,又稱“督理街道衙門”。具體特點包括:
個别現代資料(如)将其引申為成語,比喻官僚機構層級繁瑣、效率低下。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屬于現代網絡語境下的衍生解釋。
建議:若需引用該詞,建議優先采用曆史機構釋義,引用時注明《宛署雜記》《清通志》等原始文獻來源。若涉及比喻義,需注意語境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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