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罪大恶极或十分恶劣。《宋史·史浩传》:“ 浩 奏:‘ 唐 虞 之世,四凶极恶,止於流窜,三考之法,不过黜陟,未尝有诛戮之科。’” 清 陈廷焯 《白雨斋词话》卷八:“《小仓山房诗》,诗中异端也……惟其不能割舍,夸多鬭靡,致使指摘交加,等诸极恶不堪之列,亦其自取。”
“极恶”是现代汉语中表示极端恶劣、罪大恶极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源构成 该词由“极”(《说文解字》释为“栋也”,引申为顶点、极端)与“恶”(《广韵》注“不善也”)构成并列结构,通过程度副词修饰名词的偏正关系,强调恶行的最高级状态。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特别指出“极者谓屋至高之处”,此处的引申义强化了恶性达到顶点的意涵。
二、权威辞书释义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20)定义“极恶”为“极其凶恶,罪大恶极”,特指突破道德底线的恶性行为。《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补充说明该词常用于法律文书与道德谴责语境,形容故意实施重大危害社会行为的主体特征。
三、历史用例溯源 汉代典籍《史记·酷吏列传》已有“极恶不赦”的司法表述,唐代《唐律疏议》将“十恶”中谋反、恶逆等罪名列为极恶范畴。清代《刑案汇览》记载的“极恶凌迟”案例,印证该词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四、近义辨析体系 与“大恶”相比,“极恶”强调恶性程度达到系统化、持续性的顶点状态;相较于“元恶”,该词更侧重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主观恶性程度。现代司法体系中,“极恶”往往对应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
“极恶”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罪大恶极或十分恶劣”,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字面解释
“极”表示程度达到顶点,“恶”指恶劣、罪恶,组合后形容极端恶劣的品行或行为。
(参考)
应用范围
多用于描述严重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如历史上的“四凶”(传说中舜帝流放的四个恶人)被称为“极恶”典型。
《宋史》中的记载
南宋官员史浩曾引用“唐虞之世,四凶极恶”来主张对重罪者以流放代替杀戮,体现古代对“极恶”的刑罚态度。
清代文学评价
陈廷焯在《白雨斋词话》中批评袁枚的《小仓山房诗》为“诗中异端”,甚至将其列为“极恶不堪”,此处引申为对文学作品的极端负面评价。
“极恶”强调程度上的极端性,需结合语境判断具体指向行为、品行或抽象事物的恶劣性质。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或文学引用,可查阅《宋史·史浩传》或《白雨斋词话》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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