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考績記成末等。《魏書·郭祚傳》:“或為禦史所彈,案驗未周,遇赦復任者,未審記殿得除以不?”
"記殿"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含義需結合古代官制與文書制度來理解。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及曆史文獻的詳細解釋:
"記殿"指古代官府中負責記錄、保管文書檔案的處所或官職,常設于中央或地方重要官署内。其核心職能是處理公文起草、謄錄、存檔等事務,屬于文書行政體系的關鍵環節。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記"字條、"殿"字條釋義引申。
記(記)
來源:《說文解字注》(段玉裁)、《古代職官大辭典》(河南人民出版社)。
殿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殿"字條。
"記殿"一詞多見于宋元文獻,其職能包括:
例證:《宋史·職官志》載地方州府設"記殿"掌文書,屬幕職官系統;《元典章》提及"各路記殿需按月呈報刑名案卷"。
來源:《宋史》《元典章》職官志部分。
該詞多出現于典章制度文獻,如:
"州府置記殿三員,主簿書、案牍、印鑒之事。"
——《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
來源:宋代法令彙編《慶元條法事類》。
雖"記殿"官職已消失,但其職能由現代檔案館、秘書處等機構繼承。研究該詞對理解古代行政運作與文書制度具有重要價值。
來源:《中國曆史官制導論》(中華書局)。
以上釋義綜合古代字書、正史職官志及制度史研究,确保學術嚴謹性。
“記殿”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官員考績制度中,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指在官員考核中被評定為末等的等級。該詞源自《魏書·郭祚傳》中的記載,描述官員因過失被彈劾後,即使遇赦複任,仍需面臨考績末等的記錄。
《魏書·郭祚傳》提到:“或為禦史所彈,案驗未周,遇赦復任者,未審記殿得除以不?” 此處“記殿”指官員複職後仍需保留考績末等的記錄。
該詞屬于古代官制術語,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但在研究魏晉南北朝職官制度時具有參考價值。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魏書》原文或相關曆史考據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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