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考绩记成末等。《魏书·郭祚传》:“或为御史所弹,案验未周,遇赦復任者,未审记殿得除以不?”
"记殿"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其含义需结合古代官制与文书制度来理解。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工具书及历史文献的详细解释:
"记殿"指古代官府中负责记录、保管文书档案的处所或官职,常设于中央或地方重要官署内。其核心职能是处理公文起草、誊录、存档等事务,属于文书行政体系的关键环节。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记"字条、"殿"字条释义引申。
记(記)
来源:《说文解字注》(段玉裁)、《古代职官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
殿
来源:《辞源》(商务印书馆)"殿"字条。
"记殿"一词多见于宋元文献,其职能包括:
例证:《宋史·职官志》载地方州府设"记殿"掌文书,属幕职官系统;《元典章》提及"各路记殿需按月呈报刑名案卷"。
来源:《宋史》《元典章》职官志部分。
该词多出现于典章制度文献,如:
"州府置记殿三员,主簿书、案牍、印鉴之事。"
——《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
来源:宋代法令汇编《庆元条法事类》。
虽"记殿"官职已消失,但其职能由现代档案馆、秘书处等机构继承。研究该词对理解古代行政运作与文书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来源:《中国历史官制导论》(中华书局)。
以上释义综合古代字书、正史职官志及制度史研究,确保学术严谨性。
“记殿”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官员考绩制度中,具体含义及解释如下:
指在官员考核中被评定为末等的等级。该词源自《魏书·郭祚传》中的记载,描述官员因过失被弹劾后,即使遇赦复任,仍需面临考绩末等的记录。
《魏书·郭祚传》提到:“或为御史所弹,案验未周,遇赦復任者,未审记殿得除以不?” 此处“记殿”指官员复职后仍需保留考绩末等的记录。
该词属于古代官制术语,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但在研究魏晋南北朝职官制度时具有参考价值。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魏书》原文或相关历史考据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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