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對被控告的内容進行申述、辯解的權利。
辯護權是法律賦予公民在訴訟過程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權利,具體指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針對指控進行申辯、提出證據和理由,以反駁控訴或減輕責任的權利。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法律角度分層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辯護權即通過申辯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定資格,強調語言表達與理由陳述的正當性。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建議檢索關鍵詞“辯護”“權利”。
主體與對象
權利主體主要為刑事被告人,延伸至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行使對象包括司法機關的指控或對方當事人的主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明确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行使方式
來源:《刑事訴訟法》第35條。
内容範疇
涵蓋質證權(質疑證據)、辯論權(發表意見)、沉默權(拒絕自證其罪)等,形成對抗性訴訟程式的核心。
學術支持:參見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六版)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辯護權是憲法性權利,直接體現《憲法》第130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保障訴訟公平與人權尊嚴。其價值在于:
權威參考:中國憲法學會《憲法學原理》(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8章“公民基本權利”。
中國古代“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尚書·呂刑》)已蘊含辯訴雛形,現代辯護權制度成型于清末修律,1982年憲法正式确立其地位。當前通過《法律援助法》等持續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2021年)第12章“近代法律變革”。
注:以上引用文獻可通過國家圖書館數據庫、司法部官網或權威學術平台驗證原文。法律條文以全國人大官網發布文本為準。
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進行申辯、反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核心訴訟權利。以下從定義、内容、地位與意義三方面詳細解釋:
辯護權源于《刑事訴訟法》,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通過申述、辯解、舉證等方式,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
總結來看,辯護權不僅是個人對抗不當指控的法律武器,更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參考搜狗百科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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