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處抵罪。《明史·刑法志一》:“其有兩三人共毆一人,各成重傷,難定下手及係造謀主令之人,遇有在監禁斃者,即以論抵。”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志二》:“匠逃入店後,逾垣遁。是人疑主人匿室内,欲入搜。主人不允,互相格鬭,竟殺主人,論抵伏法。”
“論抵”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及典籍用例解析。從詞素構成看,“論”指論述、評判,如《說文解字》釋“論”為“議也”;“抵”則有抵充、抵消之意,《康熙字典》引《增韻》注“抵,當也”。二者結合可理解為“通過論述達成價值相抵”或“以言論抵消責任”,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與哲學辯論場景。
該詞在《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中出現過“罪狀論抵”的表述,指根據罪行程度進行相應責罰的司法裁定原則。明清訟師文書中亦可見“事理相抵,當以論抵”的用法,強調通過邏輯論證實現責任平衡。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學術讨論,特指理論層面的辯證抵消關系,如哲學領域“矛盾雙方在特定條件下的論抵效應”等表述。
主要參考文獻:
“論抵”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含義和用法如下:
“論抵”的可靠含義為法律上的判處抵罪,主要見于明清案例記載。若遇到現代語境或非法律文本中的使用,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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