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将放牧馬群的官地交給農民開墾、耕種,稱為監地。 宋 歐陽修 《論監牧劄子》:“惟聞今 河東 嵐石之間,山荒甚多,及 汾河 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軟水甘,最宜牧養,往時 河東 軍馬常在此處牧放。今馬數全少,閑地極多,此乃 唐 樓煩 監地也。”《宋史·河渠志六》:“比年水勢稍改,自海門過 赭山 ,即回薄 巖門 、 白石 一帶北岸,壞民田及鹽亭、監地,東西三十餘裡,南北二十餘裡。”《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五》:“凡田地之别:有民田,有更名地,有屯田,有竈地……有牧地,有監地。”原注:“國初沿 明 制,於 甘肅 設苑馬七監,後經停止,以其地給民墾種,為監地。”
"監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專業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古代職官制度兩個角度解析:
一、構詞本義 "監"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臨下也",本指居高監察,引申為監督、監管職能(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版);"地"指行政區域或管轄範圍。二字組合特指古代監察官員的履職轄區。
二、曆史行政概念 在宋代職官體系中,"監"作為路級行政機構,與"帥司""漕司"并列。據《宋史·職官志》記載,監司官員負責監察州縣官吏,其管轄地域即稱"監地",具有司法監察與赈災督導雙重職能(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卷167)。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其概念演變反映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地理區劃的密切關聯,對理解傳統政治治理體系具有參考價值。
“監地”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含義及解釋如下:
指官府将原本用于放牧馬群的官地轉交給農民開墾、耕種的土地。這一制度多見于宋代,如《宋史·河渠志》記載,河東地區曾将唐代遺留的牧馬地(樓煩監地)用于農耕。
部分現代詞典(如)提到“監地”有“監視地方官員”的引申義,但此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少見,可能與原意存在混淆,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土地制度研究,例如分析宋代土地政策時,常涉及監地的分配與管理模式。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歐陽修文集》等原始文獻,或查閱權威曆史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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