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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的意思、本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本縣的解釋

(1).原籍所在的縣份。《後漢書·岑彭傳》:“ 岑彭 字 君然 , 南陽 棘陽 人也。 王莽 時,守本縣長。”

(2).稱自己所在之縣。《元典章·刑部三·不義》:“犯人 韓端哥 狀招,年二十七歲,無病孕,是本縣附籍軍民。”

(3).當地的知縣。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訓練伍壯》:“放炮一聲,禀請本縣祭旗纛神。”

(4).舊時知縣的自稱。《歧路燈》第四七回:“祖上曾做過官,你父也舉過孝廉,若打了闆子,是本縣連你的祖、父都打了。本縣何忍?”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本縣”在現代漢語中是一個具有明确行政區劃指向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指代說話者或文本主體當前所處的縣級行政單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釋義,“本縣”屬于限定性稱謂詞,由指示詞“本”與名詞“縣”組合而成,通常用于官方文書、戶籍管理及地方性法規中,強調所述内容與當前縣域範圍的直接關聯性。

從詞源角度考證,“本”作為指示詞最早見于甲骨文,在《說文解字》中解為“木下曰本”,引申為“根本、當前”之意。“縣”作為行政區劃單位始于春秋時期,秦漢确立郡縣制後成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單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指出,“本縣”的完整稱謂結構在明清地方志中已形成規範用法,既體現行政隸屬關系,又突顯地域主體的自我指代功能。

在實際語用層面,該詞具有三層語義特征:1)空間限定性,特指行政區劃範圍内的地域;2)行政主體性,常見于縣政府公文中的自稱;3)身份歸屬感,如戶籍文件中的“本縣居民”。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本縣”多用于界定地方規章的適用範圍。

網絡擴展解釋

“本縣”一詞在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1.原籍所在的縣份

指一個人原本籍貫所在的縣。例如《後漢書·岑彭傳》記載:“岑彭字君然,南陽棘陽人也。王莽時,守本縣長。”
此用法多用于曆史文獻,強調籍貫歸屬。

2.稱自己所在之縣

指說話者當前所在的縣。例如《元典章》中提到:“犯人是本縣附籍軍民。”
這類表述常見于戶籍、行政文書中,用于明确地域身份。

3.指代當地知縣(官職)

用于稱呼當前管轄該縣的官員。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中描述:“禀請本縣祭旗纛神。”
此處的“本縣”代指知縣這一職位。

4.舊時知縣的自稱

明清時期,知縣在官方場合或文書中常以“本縣”自稱,體現官職身份。例如清代知縣在判案時自稱:“本縣已查明案情。”


補充說明:

不同文獻中的釋義略有側重,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用例,可參考《後漢書》《元典章》等古籍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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