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 明 洪武 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 宣德 後,全國府、州、縣等分統于兩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後因軍事需要,增設總督、巡撫等官,權位高于布政使。 清 代始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 康熙 六年(公元1667年)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 直隸 亦設, 江蘇 則設二員,分駐 江甯 、 蘇州 。俗稱藩司、藩台。參閱《續文獻通考·職官·布政使司》、《清會典事例·吏部·官制》。
布政使是中國明清時期重要的地方行政官職,其名稱與職責可從漢語詞義和曆史制度兩方面解析:
意為宣告、施行,如《說文解字》釋:“布,枲織也”,引申為傳播政令。《禮記·中庸》載“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強調政令的頒布與推行。
指政務、治理,《論語·為政》雲“為政以德”,體現行政事務的核心地位。
表官職或奉命行事者,《周禮·秋官》有“大行人”“小行人”等職,後演變為“使者”“節度使”等官稱。
合稱“布政使”,即“宣布朝廷政令、主管地方行政事務的官員”。
明洪武九年(1376年)廢行中書省,設承宣布政使司為省級最高行政機構,長官即布政使(《明史·職官志四》)。此舉旨在分散地方權力,強化中央集權。
明代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秩從二品;清代降為從二品,且受總督、巡撫節制(《清通典·職官》)。
布政使司衙門稱“承宣布政使司”,民間尊稱布政使為“藩台”或“方伯”,因其執掌一省財賦民政,類比古代諸侯(《稱謂錄·卷十八》)。
布政使制度标志中國古代地方行政體系成熟,其“承宣”職能體現政令上傳下達的治理邏輯。現代“行政使”等職名仍保留“使”字的曆史痕迹,而明清布政使檔案(如《明清檔案》《清實錄》)成為研究經濟史、制度史的重要文獻。
參考資料:
布政使是中國明清時期的重要官職,其含義和職能可歸納如下:
"布政"意為"宣布政令",源自《周禮》中"布憲"概念。該官職正式設立于明洪武九年(1376年),取代元代行中書省制度,初為省級最高行政長官,主管民政、財政等事務。
相當于省級行政首長兼財政廳長、省委組織部長,但清代實權低于巡撫,更接近副省級官員。特殊省份如江蘇曾設兩布政使分駐江甯、蘇州。
該官職體現了明清中央集權制度,通過分權制衡(三司分立)削弱地方權力,其演變過程反映了從行省制到督撫制的政治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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