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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的意思、合議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合議的解釋

共同商議。 漢 趙晔 《吳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傳》:“ 光 欲謀殺 王僚 ,未有所與合議。” 宋 王禹偁 《鄉老獻賢能書賦》:“合議於衆寡,定謀於耉老。” 艾明之 《雨》:“他們已經暗暗合議好,要把 季阿鏡 請去一起吃飯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合議"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多人共同商議、讨論并形成統一意見的行為過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合"意為共同、一起,"議"指商讨、讨論,組合後特指通過集體協商達成決策的機制。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合議制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制度。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參與主體需為三人以上單數;②決策過程必須經過充分讨論;③最終裁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從詞源演變考察,《說文解字》載"議,語也"指正式場合的言論交流,"合"字甲骨文象器蓋相合之形,引申為協同動作。現代法律術語"合議"融合了傳統語義與程式正義理念,既保留了集體協商的古典意蘊,又注入了現代司法民主化的内涵。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幹規定》明确指出,合議制度適用于重大、疑難案件審理,要求合議庭成員共同閱卷、共同庭審、共同評議,确保司法決策的嚴謹性。這種群體決策機制有效平衡了司法專業性與民主性,已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構成。

網絡擴展解釋

“合議”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é yì,其核心含義為共同商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二、引證與曆史用法

  1. 古代典籍

    • 漢代趙晔《吳越春秋》提到:“光欲謀殺王僚,未有所與合議。” 指公子光(即吳王阖闾)謀劃刺殺王僚時,尚未找到共同商議的夥伴。
    • 宋代王禹偁《鄉老獻賢能書賦》記載:“合議于衆寡,定謀于耇老。” 強調通過集體讨論确定決策。
  2. 現代用例
    作家艾明之在小說《雨》中寫道:“他們已經暗暗合議好,要把季阿鏡請去一起吃飯的。” 體現日常生活中的私下協商場景。


三、法律領域的特殊含義

在法律語境中,“合議”特指合議庭制度,即由多名法官或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


四、綜合釋義

“合議”強調集體性 和協商性,適用于政治、法律、日常生活等多個場景。其核心是通過多人參與讨論,達成共識或形成決策,與“獨斷”形成對比。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吳越春秋》《宋史》相關章節,或查閱訴訟法中關于合議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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