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商议。 汉 赵晔 《吴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传》:“ 光 欲谋杀 王僚 ,未有所与合议。” 宋 王禹偁 《乡老献贤能书赋》:“合议於众寡,定谋於耉老。” 艾明之 《雨》:“他们已经暗暗合议好,要把 季阿镜 请去一起吃饭的。”
"合议"是现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多人共同商议、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的行为过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合"意为共同、一起,"议"指商讨、讨论,组合后特指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决策的机制。
在法律语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素:①参与主体需为三人以上单数;②决策过程必须经过充分讨论;③最终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从词源演变考察,《说文解字》载"议,语也"指正式场合的言论交流,"合"字甲骨文象器盖相合之形,引申为协同动作。现代法律术语"合议"融合了传统语义与程序正义理念,既保留了集体协商的古典意蕴,又注入了现代司法民主化的内涵。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合议制度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审理,要求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共同庭审、共同评议,确保司法决策的严谨性。这种群体决策机制有效平衡了司法专业性与民主性,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
“合议”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hé yì,其核心含义为共同商议。以下是详细解释:
古代典籍
现代用例
作家艾明之在小说《雨》中写道:“他们已经暗暗合议好,要把季阿镜请去一起吃饭的。” 体现日常生活中的私下协商场景。
在法律语境中,“合议”特指合议庭制度,即由多名法官或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合议”强调集体性 和协商性,适用于政治、法律、日常生活等多个场景。其核心是通过多人参与讨论,达成共识或形成决策,与“独断”形成对比。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吴越春秋》《宋史》相关章节,或查阅诉讼法中关于合议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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