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髠刑”。古代一種剃去罪人須發的刑罰。 漢 焦贛 《易林·複之坎》:“髠刑受法,終不得釋。”《三國志·魏志·王淩傳》“ 淩 舉孝廉,為 發幹 長” 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魚豢 《魏略》:“ 淩 為長,遇事,髡刑五歲,當道掃除。” 唐 蘇鹗 《蘇氏演義》卷上:“ 司馬遷 《答任少卿書》雲:‘其次鬄毛髮,嬰金鐵受辱。’髡刑,則剃毛髮。”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五章第二節:“ 戰國 以來有一種髡刑,把罪人須發剃光。”
髡刑是中國古代"五刑"體系中的恥辱刑,其核心特征為剃除受刑者的頭發或須髯。《漢語大詞典》(第一版第12卷第456頁)将其定義為"古代剃去男子頭發的刑罰",屬于兼具肉體懲戒與精神侮辱性質的刑罰制度。
從字形結構看,"髡"字從髟從兀,《說文解字》釋為"剃發也",強調通過改變身體發膚狀态實施懲戒。該刑罰最早見于《周禮》記載,至秦漢時期形成完備制度,魏晉時期發展出五歲刑至二歲刑的等級劃分(《晉書·刑法志》)。
其社會意義體現在三方面:
漢代司法實踐中,髡刑常與城旦舂等勞役刑并科,如《漢書·刑法志》載"髡鉗城旦舂"的複合刑罰。該刑至隋唐時期逐漸被笞杖刑替代,但剃發示辱的懲戒理念仍影響後世司法實踐。
髡刑是中國古代一種特殊的刑罰,其核心是通過剃除頭發和胡須對犯人進行羞辱。以下是詳細解釋:
髡刑(又稱“髡首”)屬于上古五刑之一,主要實施方式為剃光犯人的頭發、胡須甚至眉毛等體毛。與現代剪發不同,古代人受儒家“身體發膚,受之父母”觀念影響,認為損傷毛發是對孝道的違背,因此這種刑罰雖無肉體痛苦,卻具有極強的精神侮辱性。
如今男性短發已成常态,但在古代,主動剃發等同于自我否定倫理綱常。這種刑罰的消亡與價值觀變遷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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