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髠刑”。古代一种剃去罪人须发的刑罚。 汉 焦赣 《易林·复之坎》:“髠刑受法,终不得释。”《三国志·魏志·王凌传》“ 凌 举孝廉,为 发干 长”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 凌 为长,遇事,髡刑五岁,当道扫除。” 唐 苏鹗 《苏氏演义》卷上:“ 司马迁 《答任少卿书》云:‘其次鬄毛髮,婴金铁受辱。’髡刑,则剃毛髮。”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一编第五章第二节:“ 战国 以来有一种髡刑,把罪人须发剃光。”
髡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体系中的耻辱刑,其核心特征为剃除受刑者的头发或须髯。《汉语大词典》(第一版第12卷第456页)将其定义为"古代剃去男子头发的刑罚",属于兼具肉体惩戒与精神侮辱性质的刑罚制度。
从字形结构看,"髡"字从髟从兀,《说文解字》释为"剃发也",强调通过改变身体发肤状态实施惩戒。该刑罚最早见于《周礼》记载,至秦汉时期形成完备制度,魏晋时期发展出五岁刑至二岁刑的等级划分(《晋书·刑法志》)。
其社会意义体现在三方面:
汉代司法实践中,髡刑常与城旦舂等劳役刑并科,如《汉书·刑法志》载"髡钳城旦舂"的复合刑罚。该刑至隋唐时期逐渐被笞杖刑替代,但剃发示辱的惩戒理念仍影响后世司法实践。
髡刑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刑罚,其核心是通过剃除头发和胡须对犯人进行羞辱。以下是详细解释:
髡刑(又称“髡首”)属于上古五刑之一,主要实施方式为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甚至眉毛等体毛。与现代剪发不同,古代人受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观念影响,认为损伤毛发是对孝道的违背,因此这种刑罚虽无肉体痛苦,却具有极强的精神侮辱性。
如今男性短发已成常态,但在古代,主动剃发等同于自我否定伦理纲常。这种刑罚的消亡与价值观变迁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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