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科舉考試擔任在榜上填寫錄取者名單的小吏。《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三回:“監臨、主考之外,還有同考官、内外監試、提調、彌封、收掌、巡綽各官,擠滿了一大堂。一面拆彌封唱名,榜吏一面寫。”
榜吏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主要見于古代文獻,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負責張榜、公示文書的官吏。古代官府發布公告、科舉放榜時,負責書寫、張貼榜單的差役或低級官員均屬此類。該詞由“榜”(公示文書)與“吏”(基層辦事人員)複合而成,凸顯其職務特性 。
在科舉制度中,“榜吏”承擔關鍵角色:
部分文獻中,“榜吏”亦隱指操縱榜單的舞弊者。清代筆記《巢林筆談》提及“賄榜吏以竊名”,揭露科舉中賄賂吏員篡改榜名的現象,反映該詞在特定語境下的負面含義 。
“榜”本義為“木片”,引申為公開文書(如榜文、皇榜);“吏”即基層公務人員。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唐代科舉文獻,宋明後使用漸廣,多見于史書與筆記雜錄 。
參考資料來源:
注:因該詞屬生僻古語,建議查閱紙質權威辭書獲取完整釋義。
“榜吏”是古代科舉制度中的一個職位,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職責
榜吏指科舉考試中負責在榜文上填寫錄取者名單的低級官吏。其核心工作是在放榜時,根據主考官确認的名單,将中舉者姓名謄錄到正式公布的榜文上,屬于科舉流程中的執行環節。
出處與例句
該詞可見于清代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十三回,文中描述了科舉放榜場景:“一面拆彌封唱名,榜吏一面寫”。這反映了榜吏需即時配合唱名環節同步記錄名單的工作狀态。
曆史背景與相關職位
科舉放榜涉及多個官職協同,如監臨、主考、同考官、彌封官等。榜吏屬于輔助性職務,需具備一定文書能力,但地位較低,未參與考試評卷等核心環節。隨着科舉制度廢止(1905年),這一職位已消失。
若需進一步了解科舉流程或其他相關官職,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具體文獻描述。
百壽湯寶鈔贲典裨輔倉俗滄澥層穹層遝掣子慈顔誕罔範金分斤掰兩腹餒幹象辇規拟恒毛鴻鹄懷本勦竊賈業機悟空籍狂獒寬言領略蒙懂镆鎁暮節餒饑盤據泡桐嚬蹙破産蕩業破罐撲剌蒲蘆親臨親迎赇囑榮寶齋三庶撒嬴山荊沈唱盛制神後衰俗順易書檄素颷貪猥提盒痛飲黃龍溫湯五等相字先小人後君子小不忍則亂大謀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