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髠耏”。指剃發和去除頰鬓之刑。 元 姚燧 《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罪入髠耏,有少枉疑,猶己渴饑,不身之私。” 明 夏完淳 《大哀賦》:“室處有荼毒之淫,蠆髮有髡耏之累。” 清 屈大均 《廣東新語·草語·素馨》:“今也人盡髠耏,花無所著,亦漸以稀少矣。”
“髡耏”是古代刑罰術語的複合詞,包含兩種不同的懲戒形式。據《漢語大詞典》記載,“髡”指剃去頭發的刑罰,源于《周禮·秋官》中“髡者使守積”的記載;而“耏”通“耐”,意為剃除鬓須的輕刑,《漢書·高帝紀》注引應劭曰“輕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二者合并使用時,特指秦漢時期根據罪行輕重實施的差異化體罰制度。
從語義演變角度分析,《說文解字》釋“髡”為“發也”,段玉裁注強調其“去發之刑名”;《玉篇》則明确“耏”為“頰須”,後引申為剃須之刑。這種刑罰組合體現了古代“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倫理觀念,通過損毀外貌達到懲戒目的。馬王堆漢墓出土的《法律答問》竹簡中,可見“髡鉗為城旦”與“完城旦”的刑名區别,印證了該刑罰體系的實際應用。
“髡耏”(kūn ér)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組合,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髡
指剃去頭發的刑罰,屬于古代五刑之外的羞辱刑。這種刑罰不傷及肢體,但通過破壞身體發膚(儒家視之為父母所賜)達到貶損尊嚴的目的。
耏
通“而”,原指頰須,此處指剃除鬓須的刑罰。與“髡”結合,形成更全面的羞辱性懲處。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體系,可參考《漢書·刑法志》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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