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髠耏”。指剃发和去除颊鬓之刑。 元 姚燧 《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罪入髠耏,有少枉疑,犹己渴饥,不身之私。” 明 夏完淳 《大哀赋》:“室处有荼毒之淫,蠆髮有髡耏之累。” 清 屈大均 《广东新语·草语·素馨》:“今也人尽髠耏,花无所著,亦渐以稀少矣。”
“髡耏”是古代刑罚术语的复合词,包含两种不同的惩戒形式。据《汉语大词典》记载,“髡”指剃去头发的刑罚,源于《周礼·秋官》中“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而“耏”通“耐”,意为剃除鬓须的轻刑,《汉书·高帝纪》注引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二者合并使用时,特指秦汉时期根据罪行轻重实施的差异化体罚制度。
从语义演变角度分析,《说文解字》释“髡”为“发也”,段玉裁注强调其“去发之刑名”;《玉篇》则明确“耏”为“颊须”,后引申为剃须之刑。这种刑罚组合体现了古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伦理观念,通过损毁外貌达到惩戒目的。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法律答问》竹简中,可见“髡钳为城旦”与“完城旦”的刑名区别,印证了该刑罚体系的实际应用。
“髡耏”(kūn ér)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组合,具体含义及用法如下:
髡
指剃去头发的刑罚,属于古代五刑之外的羞辱刑。这种刑罚不伤及肢体,但通过破坏身体发肤(儒家视之为父母所赐)达到贬损尊严的目的。
耏
通“而”,原指颊须,此处指剃除鬓须的刑罚。与“髡”结合,形成更全面的羞辱性惩处。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体系,可参考《汉书·刑法志》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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