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glect] 荒廢,耽誤
曠廢學業
(1).廢弛;荒廢。《漢書·孔光傳》:“百官羣職曠廢,姦軌放縱,盜賊并起。” 宋 葉適 《與趙丞相書》:“他日之法令事功,疎拙曠廢,将有面牆之羞,以辜朝廷器使之意。” 民意 《告非難民生主義者》第三節:“必能耕者而後授以田,所以使田無曠廢。”
(2).指廢弛之事。 宋 曾鞏 《禮部制》:“創制之初,明綱紀,興曠廢,惟知其要乃能圖其詳。”《宋史·禮志一》:“ 太宗 尚儒雅,勤於政事,修明典章,大抵曠廢舉矣。”
(3).猶耗費,浪費。 胡適 《這一周》第二三則:“如果今回制憲又要從頭逐條讨論起,那就要曠廢許多時日了。”
“曠廢”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曠”和“廢”兩個語素構成。從詞義角度分析,“曠”本義指空闊、荒蕪,引申為荒疏、耽誤,例如《說文解字》中釋“曠”為“明也”,段玉裁注“廣大之明也”,後衍生出“荒廢”義項;而“廢”指停止、棄置,《廣雅》釋為“置也”,二者組合後形成“曠廢”,表示因懈怠或疏忽而荒廢、耽誤事物。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定義“曠廢”為“荒廢;耽誤(學業、事業等)”,強調主觀疏忽導緻的結果。
該詞常見于書面語,多用于批評因不專注或失職造成的不良後果,如“曠廢學業”“曠廢職守”。其近義詞包括“荒廢”“廢棄”,反義詞則為“勤勉”“恪守”。在語義色彩上,“曠廢”帶有明顯的貶義,例如清代文獻《日知錄》中載:“士人若曠廢經史,則根基不立。”
權威語言學研究顯示,“曠”與“廢”的語義疊加強化了否定含義,符合漢語雙音節詞通過同義語素合并表意的構詞規律。現代使用中需注意語境適配性,多用于正式場合的勸誡或反思表述。
“曠廢”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耽誤、荒廢,通常指因疏忽或懈怠而導緻事物未能正常進行或發展。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例句或權威解析,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代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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