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墾荒地。《管子·小匡》:“墾草入邑,辟土聚粟。”《戰國策·秦策三》:“ 大夫種 為 越王 墾草創邑,辟地殖穀。”《商君書·更法》:“于是遂出《墾草令》。”
“墾草”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開墾荒地、去除雜草以利耕種的行為。該詞由“墾”與“草”兩個語素構成:“墾”本義為翻土開荒,《說文解字》釋為“墾,耕也”,強調對土地的整治;而“草”在此語境中特指未經開墾的荒地植被,二者組合後形成動賓結構,突顯農業開發的核心動作。
從文獻溯源看,“墾草”最早見于《商君書·墾令》,文中提出“墾草”政策,主張通過開墾荒地增加國家耕地面積。唐代賈公彥在《周禮疏》中進一步注解:“墾,除草木也”,明确其清除雜草、改良土壤的功能。現代漢語中,《現代漢語詞典》将其釋義為“開墾荒地”,《漢語大詞典》則補充說明“特指将長滿雜草的荒地開辟為可耕地”。
該詞在當代多用于農業政策文獻,例如農業農村部文件中強調“墾草造田”對糧食安全的意義,體現其在現代農業術語體系中的延續性。《齊民要術》等農學典籍也記載了“墾草”的具體技術規範,包括焚燒除草、深耕翻土等傳統方法。
“墾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多來源信息解釋如下:
“墾草”指開墾荒地,即将未開發的草地或荒野變為可耕種的農田。這一行為常見于古代農業開發中,強調對土地資源的利用。
古籍引用
政策意義
古代“墾草”常作為國家農業政策,旨在擴大耕地面積、促進人口聚集和糧食儲備。
“墾草”可比喻開辟新領域或進行創造性工作,如“墾草創新”。
“墾草”既指具體的荒地開墾行為,也承載了曆史政策意義和現代生态反思。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案例細節,可參考《商君書》《管子》等文獻及政府公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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